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规定,监理单位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对建设工程质量、造价、进度进行全面控制和管理,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之间与建设工程合同有关的联系活动应通过监理单位进行。总监理工程师负有审核签署承包单位的申请、支付证书和竣工结算的工作职责,监理单位应及时按施工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竣工结算,并应对竣工结算的价款总额与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进行协商。
根据上述规定,可以看出虽然监理单位负有工程造价管理的职责,但是其并不能单方确认《工程审核决算书》的内容,在工程结算时,仍需要和建设单位(发包方)、承包方进行协商。
需要注意到的是,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认为监理单位是建设单位(发包方)的代理人,其代理权限以《监理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其他授权文件确定。如果建设单位已明确授权监理单位代为审核并确认承包人所提交的工程竣工决算资料,监理单位在审核承包人提交的工程竣工决算资料后出具了《工程审核决算书》,或者是建设单位虽未给与监理单位授权,但在监理单位出具的《工程审核决算书》中予以签字或盖章确认,在此两种情况下,监理单位所出具的的《工程审核决算书》对于建设单位及承包方具有约束力,可以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反之,在没有得到建设单位授权,也没有经过建设单位签字或盖章予以认可的情况下,《工程审核决算书》尚不能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
西府杰夫
先结算后决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