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建设工程发包人时常会因为这样或者那样的原因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后,迟迟不给与回复。对于发包人这种不作为的法律后果《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作出了这样的规定“工程完工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竣工结算:(一)承包方应当在工程完工后的约定期限内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二)国有资金投资建筑工程的发包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对竣工结算文件进行审核,并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内向承包方提出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出具的竣工结算文件审核意见;逾期未答复的,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发包方,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发包方对竣工结算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答复期内向承包方提出,并可以在提出异议之日起的约定期限内与承包方协商;发包方在协商期内未与承包方协商或者经协商未能与承包方达成协议的,应当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行竣工结算审核,并在协商期满后的约定期限内向承包方提出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出具的竣工结算文件审核意见。(三)承包方对发包方提出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竣工结算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在接到该审核意见后一个月内,可以向有关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或者有关行业组织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对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的期限没有明确约定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可认为其约定期限均为28日。”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因此,建设工程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拒不答复的可以视为其认可了竣工结算文件,如双方没有约定期限且国家也没有规定期限的,则可认定这一期限为28日。
需要注意到的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32、33条约定了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的,从第29天气应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承担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建议发包人如果对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存有异议,务必在约定或者法定的答复期限内提出,避免出现被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情况。
璇若R
是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都适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32、33条吗
西府杰夫
运用了最新的计价管理办法,讲的好
红磊资本圈 回复 @西府杰夫:
谢谢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