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
二审法院针对这个,按正常明显的偏低,二审法院为什么没有直接进行改判决,直接判决区政府赔我们多少钱,对我们补多少钱,对于房屋价值的认定?
征收补偿,这个是一个行政方面的工作,区政府依据他的行政职权作出这样一个认定,如果说二审人民法院,简单说是法院是越权了,法院是不能针对财产价值在行政案件当中作出认定的,除非是说我们提起国家赔偿之后,那么法院可以依据司法职权,来进行一个司法鉴定价值,进行鉴定的过程中对财产价值进行认定,行政案件它就有独立性,每一个程序审理的东西都是不一样的,我们在这种撤销之诉当中,那么法院就不能对财产的价值进行认定,在赔偿之诉当中,那么法院就有权对这个财产的价值作出认定。
也就是说,二审法院没有一个可供依据的有效的一个评估报告,来对这个房屋的价值来作出一个认定,二审法院也认定了这个整个的评估都是有问题的,评估机构都有问题,那么需要咱们被征收人重新选定评估机构,重新启动相应的流程,现在没法直接依据现有查明的这些法律上的事实,直接来确认一个具体的数额直接进行改判,就撤销要求某区人民政府重新作出新的征收补偿决定,所以说,这个案件我们也完美的胜诉了,对这个案件就完美的胜诉了。
用户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