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竣工日期是工期的结止点,竣工日期的认定与工期是否延误、工程款的支付时间及欠付工程款利息的起算时间等密切相关。
一般而言,项目工程完工后都要进行竣工验收,对于经过竣工验收程序的建设工程而言,其竣工验收合格日期就是工程竣工日期。但是实践中,也有部分工程并没有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了工程竣工验收程序,有的工程没有经过竣工验收但已经移交给发包人使用,有些工程承包人已经向发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但发包人拖延验收。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根据这一规定,如果项目工程已经经过竣工验收,且验收合格,则竣工验收日即为竣工日期;如果承包方提交竣工验收报告,而发包人拖延不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竣工验收的,则发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时间为竣工日期;如果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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