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一条规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就此的救济途径是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减少报酬、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等。
如果发包人提出主张拆除重做,而承包方主张进行修复,实践中,法院对这一问题的处理时一般会遵循安全原则和经济原则,但安全原则往往要优于经济原则,即在保证工程质量合格的基础上,也要注意解约工程的成本。所以选择拆除重做还是修复,应当以鉴定机构的意见为准。如果鉴定机构认为通过修复即可保证工程质量,则没必要拆除重做,反之就应当拆除重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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