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在签署《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时发包人要求承包人缴纳履约保证金或质量保证金的情况非常普遍。从发包人的角度讲,履约保证金或质量保证金是为了督促承包人全面履行合同义务,保障工程质量,也便于在发生工程质量问题时直接用质量保证金冲抵损失。一般而言发包人通常会尽量多的让承包人缴纳履约保证金或质量保证金,1、可以检验对方实力;2、可以给承包方增加压力,一旦发生纠纷,发包人可以占据主动位置;3、可以减轻发包方的资金压力,将对方缴纳的履约保障金或质量保证金直接作为工程进度款进行支付。但是《合同法》、《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中并没有对承包人是否应当缴纳履约保证金或质量保证金,以及履约保证金或质量保证金的多少作出强制性规定。因此,这就需要发包人与承包人在签署《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时,就履约保证金或质量保证金的金额多少、返还条件、扣除条件等事宜自行协商约定。
同时,在此前的分享中,我们提到了很多种《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后,承包人所缴纳的履约保证金或质量保证金应当如何处理呢?
《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这一规定《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后,发包人应当返还已收取的履约保证金或质量保证金。但是需要注意到的是,发包人应当返还已收取的履约保证金或质量保证金并不代表着承包人不再承担工程质量保证责任。
《合同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中对于《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承包人应如何承担工程质量保证责任均作出了详细的约定。在此前的分享中我们也对这一问题进行了分享,有兴趣的朋友可以前往收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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