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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
房产税,是以房产为征税对象,按照房产的计税价值或房产租金收入向房产所有人或经营管理人等征收的一种税。
一、房产税纳税人
房产税的纳税人,是指在我国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内拥有房屋产权的单位和个人。具体包括产权所有人、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
二、房产税征税范围
房产税的征税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房屋。
三、房产税税率
我国现行房产税采用比例税率。从价计征和从租计征实行不同标准的比例税率。
1.从价计征的,税率为1.2%。
2.从租计征的,税率为12%。
四、房产税计税依据
(一)从价计征的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从价计征的房产税,是以房产余值为计税依据。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 -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扣减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二)从租计征的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房产出租的,以房屋出租取得的租金收人为计税依据,计缴房产税。计征房产税的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税。
五、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1.从价计征的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其计算公式为:从价计征的房产税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x(1-扣除比例)×1.2%
公式中,扣除比例幅度为10%-30%,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 从租计征的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其计算公式为:从租计征的房产税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或4%)
契税
契税,是指国家在士地、房屋权属转移时,按照当事人双方签订的合同(契约)以及所确定价格的一定比例,向权属承受人征收的一种税。
一、契税纳税人
契税的纳税人,是指在我国境内承受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单位和个人。
二、契税征税范围
契税以在我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作为征税对象。
契税的征税范围主要包括: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2.土地使用权转让。
3.房屋买卖。
4.房屋赠与。
5.房屋交换。
三、契税税率
契税采用比例税率,实行3%-5%的幅度税率。具体税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幅度税率规定范围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以适应不同地区纳税人的负担水平和调控房地产市场发展情况。
四、契税计税依据
按照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形式、定价方法的不同,契税的计税依据确定如下:
1.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以成交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2.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3.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以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差额为计税依据。
4.以划拨方式取得士地使用权,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应补交的契税,以补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土地收益作为计税依据。
五、契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契税应纳税额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适用税率和税法规定的计税
其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国家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对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其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税额计算征收的一种税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是指在税法规定的征税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所谓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 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根据用地者的不同情况分别确定为:
1. 城镇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士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
2. 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缴纳。
3. 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
4.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共有各方均为纳税人,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是税法规定的纳税区域内的土地。凡在城市、县城、建 制镇、工矿区范围内的土地,不论是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还是集体所有的土地,都属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
三、税率
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标准具体规定如下:
大城市1.5-30元;
中等城市1.2—24元;
小城市0.9-18元;
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12元。
人口在50万以上的为大城市;人口在20万-50万之间的为中等城市;人口在20万以下的为小城市。
四、城镇士地使用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计算征收。其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年应纳税额=实际占用应税土地面积(平方米)×适用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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