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第一节-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2022-09-09 01:57:3530:53 3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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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一、劳动关系与劳动合同

(一)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而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产生的法律关系。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从用人单位领取劳动报酬和受劳动保护。

(二)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依法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

劳动合同的订立

 

二、劳动合同的订立

(一)劳动合同订立的概念 

劳动合同的订立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经过相互选择与平等协商,就劳动合同的各项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并以书面形式明确规定双方权利、义务的内容,从而确立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


(二)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三)劳动合同订立的主体

1.劳动合同订立主体的资格要求。

(1)劳动者有劳动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劳动法》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2)用人单位有用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用人单位是指具有用人权利能力和用人行为能力,运用劳动力组织生产劳动,且向劳动者支付工资等劳动报酬的单位。

 

2.劳动合同订立主体的义务

(1)用人单位的义务和责任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用人单位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劳动者的义务 

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四)劳动关系建立的时间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五)劳动合同订立的形式

1、书面形式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区分不同情况进行规范:

(1)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2)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1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3)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1个月的次日至满1年的前一日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4)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

 

2、口头形式。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

 

三、劳动合同主要内容

(一)劳动合同必备条款 

1. 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 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3.劳动合同期限。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1)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明确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2)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3)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无确定终止时间,是指劳动合同没有一个确切的终止时间、劳动合同的期限长短不能确定,只要没有出现法定解除情形或者双方协商一致解除的,双方当事人就要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但并不是没有终止时间,一旦出现了法定情形或者双方协商一致解除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样也能够解除。

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6.劳动报酬

7.社会保险

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9.其他

 

(二)约定条款

1.试用期

2.服务期

3.保守商业秘密和竞业限制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非专利技术和经营信息两部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竟业限制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工作,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敬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2年。


四、劳动合同的履行

是指劳动合同生效之后,当事人双方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完成各自承担的义务和实现各自享受的权利,是当事人双方订立合同的目的得以实现的行为。


五、劳动合同的变更 

(一)概念: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指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后,在合同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履行完毕之前,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对劳动合同内容作部分修改、补充或者删减的法律行为。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变更劳动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1个月,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六、劳动合同的解除

劳动合同解除是指在劳动合同订立后,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之前,因双方协商提前结束劳动关系,或因出现法定的情形,一方单方通知对方结束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


 

七、劳动合同的终止 

(一)概念:劳动合同终止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因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而自动归于消灭,或导致劳动关系的继续履行成为不可能而不得不消灭的情形。

(二)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4.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宜告死亡或者宜告失踪的; 

5.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6.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八、集体合同和劳务派遣

(一)集体合同:是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签订的以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为主要内容的书面协议。

1、专项集体合同。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可以订立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
2、行业性集体合同、区域性集体合同。在县级以下区城内,建筑业、采矿业、餐饮服务业等行业可以由工会与企业方面代表订立行业性集体合同,或者订立区域性集体合同。
3、集体合同纠纷和法律救济。  

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二)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与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将被派遣劳动者派往用工单位给付劳务。


九、劳动争议的解决
(一)劳动争议及解决方法
1.劳动争议的概念及适用范围。
劳动争议是指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因实现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发生分歧而引起的争议,也称劳动纠纷、劳资争议。包括: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2.劳动争议的解决原则和方法。
(2)劳动争议解决的基本方法。  劳动争议解决的方法有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  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  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仲裁裁  决不服的,除《调解仲裁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劳动调解  

1、劳动调解程序。
(1)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调解  组织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争议事项、理由和时间。
(2)调解劳动争议,应当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事实和理由的陈述,耐心疏导,帮  助其达成协议。
(3)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  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调解协议书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履行
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15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4)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三)仲裁

1、劳动仲裁参加人。
①当事人。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  

②当事人代表。发生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10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劳动者可以推举3-5名代表人参加仲裁活动。
③第三人。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仲裁活动或者由仲裁委员会通知其参加仲裁活动
④代理人。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委托他人参加仲裁活动,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2、仲裁基本制度。  

(1)先行调解原则。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  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2)仲裁公开原则及例外。劳动争议仲裁公开进行,但当事人协议不公开或者涉及商业  秘密和个人隐私的,经相关当事人书面申请,仲裁委员会应当不公开审理。  

(3)仲裁庭制。仲裁委员会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庭制。仲裁庭由3名仲裁员组成设首席仲裁员。简单劳动争议案件可以由1名仲裁员独任仲裁。  

(4)回避制度。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提出回避申请:①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②与本案有利害关  系的;③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的:④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请客送礼的。


3、仲裁时效的中断。劳动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即一方当事人通过协商、申请调解等方式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的);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即一方当亦人通过向有关部门投诉,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中请支付令等方式请求权利救济的);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这里的中断时起,应理解为中断事由消除时起。如权利人申请调解的,经调解达不成协议的,应自调解不成之日起重新计算;如达成调解协议自义务人应当履行义务的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4、仲截时效的中止。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  事行为能力劳动者的法定代理人未确定等),当事人不能在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 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四)诉讼

1.劳动诉讼的提起。  

(1)对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劳动者对劳动争议的终局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当事人对终局裁决情形之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提起诉讼。  

(4)终局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栽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就该  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违反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法律责任

(一)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法律责任

1、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违反法律规定的法律责任

(1)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子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规定的法律责任。  

(1)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  

(3)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  

(4)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赂偿金。 

(5)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6)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赌偿责任。  

(7)劳动合同依照法律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赌偿责任。

3、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规定的法律责任。  

(1)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赂偿责任: 

①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②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③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劳动者的

④劳动条件恶劣、环境污染严重,给劳动者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

(2)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①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②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③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4、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1)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2)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3)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赌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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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表情0/300

小王今天发财没有

讲的太快了,不够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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