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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是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
一、土地增值税纳税人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简称转让房 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
二、征税范围的一般规定
1.土地增值税只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征税,对出让国有土地的行为不征税。
2.土地增值税既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征税,也对转让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产权的行为征税。
3.土地增值税只对有偿转让的房地产征税,对以继承、赠与等方式无偿转让的房地产,不予征税。
三、土地增值税税率
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1、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
2、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
3、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
4、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四、土地增值税计税依据
(一) 应税收入的确定
1. 货币收入。
2实物收入。
3.其他收入。
(二)扣除项目及其金额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2、房地产开发成本
3、房地产开发费用。
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5、确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6、旧房及建筑物的扣除金额
7、计税依据的特殊规定
五、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每级距的增值额x适用税率)
可按增值额乘以适用的税率减去打除项目金额乘以算扣除系数的简便方法计算。具体公式如下:
(1)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
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增值额×30
(2)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100%。
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增值额×40%一扣除项目金额×5%
(3)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200%。
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增值额×50%一扣除项目金额×15%
(4)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
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增值额×60%-扣除项目金额×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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