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第15条第2款的规定,“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将其中的“法律有规定”理解为有“过失”二字的规定,显然是行不通的。将“法律有规定”理解为“法律有文理的规定”,即法律条文虽然没有“过失”、“疏忽”、“失火”之类的“明文规定”,但根据具体条文的文理,能够合理认为法律规定了过失犯的构成要件时,就属于“法律有规定”,因而处罚过失犯(“文理规定说”)。刑法条文的文理是否表明某种犯罪为过失犯罪,需要通过分析其用语含义得出结论。分则条文使用“过失”、“严重不负责任”、“发生......事故”、“玩忽职守”等用语的,可以认为法条处罚过失犯。
听友223432845
我以前也是这么认为的
勇往直前128
谢谢蔡博士🌹🌹🌹
逍遥侯plus
感谢老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