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imagev2.xmcdn.com/group75/M05/7A/AB/wKgO3V6BclzCQaxWAADZlvFVikE103.jpg!strip=1&quality=7&magick=jpg&op_type=5&upload_type=cover&name=web_large&device_type=ios)
声音简介
在保单的实际设计中,经常存在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个人的情况,比如,父母给未成年子女投保,夫妻互保,在国内,我们经常有父母给成年子女投保,那么当投保人死亡时,被保险人依然健在,保险继续有效,但保险人权益因原投保人死亡进行转移,如果事先没有做安排,那么投保人的权益就会理所当然认定为投保人遗产,一旦认定为遗产,就会面临诸多的风险。
风险1、继承前必须先清偿投保人生前的债务2、有多个继承人,则可能面临保单现金价值被分割的风险;
3、继承程序比较繁琐,不确定性很大
4、法定继承的遗产属于继承人夫妻共同财产,将来可能面临婚姻分割的风险;
5、法定继承的遗产属于继承人的责任财产,可能被用于清偿继承人的债务风险。
可见,一旦投保人死亡又没有做任何安排,则保单因发生法定继承而丧失了很多,其原有的保全作用,可能影响保全的目的,特别是高现金价值保单必须找着安排。
二、身故受益人填写“法定”就要还债交税吗?很多观点认为,如果在人寿保单身故受益人一栏中只填写“法定”或者是“法定继承人”,则在理赔时保险金将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据《继承法》的规定给付,从而不能达到节税、隔离债务的目的,这种观点是值得商榷的。
2015年12月1日后新颁布的《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九条第一款明文规定,受益人约定为“法定”或者“法定受益人”的,以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
从法律上明确了受益人约定为“法定”或者“法定继承人”属于已经指定继承人,即确定了受益人的范围,是案第一顺序“配偶父母子女”及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之范围确定受益人身份的,与之相对应的身故保险金是受益人的“受益权”,而非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权”,受益人对应的是“保险金请求权”,而非“遗产请求权”。
最高人民法院的观点:保险合同身故受益人填写“法定”,从探索被保险人指定受益人的真实意思看,其指定受益人的意思是存在的,从“法定”的表述形式进行指定,应当理解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存在的继承人,而不是人身保险合同成立时的法定继承人。
同理,身故受益人填写“法定”或“法定继承人”取得的保险金属于《个人所得税法》保险理赔范围,应予免征税务。因此不存在受益人需偿还被保险人债务以及交税的法律后果。
音频列表
- 2020-04
- 2020-04
- 2020-03
- 2020-03
- 2020-03
- 2020-03
- 2020-03
- 2020-03
- 2020-03
- 2020-03
查看更多
用户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