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过或者责任要素是为了解决主观归责问题,即在客观地认定了违法行为性质及其结果后,判断能否将行为与结果归咎于行为人,这便是故意、过失等责任要素所要解决的问题。既然行为人两次实施了相同的客观违法事实,并对两个客观违法事实都具备有责性,那么,行为人就必须对两个犯罪行为负责。这里完全不存在重复评价的问题。再次,罪过或者责任要素,与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再犯罪危险性)并非等同概念。将行为人的数个罪过综合起来判断其人身危险性,不仅是主观主义的观点,而且将影响责任刑的情节与影响预防刑的情节相混淆,亦即,将责任刑的内容全部纳入预防刑的范围,明显不合适。
康桥溪月里的芦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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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智的刘文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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