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成立非法侵入住宅罪,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明知自己侵入的是“他人的”住宅。一方面,将他人住宅误认为自己的住宅或者自己有权进入的住宅而侵入的,不成立该罪。另一方面,“住宅”属于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不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自己侵入的是刑法意义上的“住宅”,只要行为人认识到自己侵入的是他人进行日常生活的场所即可。例如,行为人侵入渔民的渔船时,误以为渔船不是住宅,但只要行为人认识到自己侵入了他人日常生活的渔船,就具有该罪的故意,从而成立该罪。
2、非法侵入住宅罪是其他犯罪的兜底性罪名,只有在其他犯罪不能成立时才能成立,否则将被其他罪吸收。(3)司法工作人员犯这两个罪名的,应当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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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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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智的刘文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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