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意义】
互联网行业重视数据的庞大商业价值,并纷纷制定自身数据发展策略,逐鹿数据产业市场。数字经济的发展正在进入深水区,核心数据资源始终是各大平台的竞争焦点。在这一大背景下,全球范围内互联网数据的争议与案件频发。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中,网络数据的公开程度直接影响其权益归属的判断。本案从平台经营者的投入转化而来的竞争优势、尊重平台与用户的约定、数据本身的价值等角度,阐述了平台经
营者对平台前端及后端全部数据享有的合法权益,肯定了互联网数据的商业价值。
后端数据往往是网络企业的商业秘密集中地,不仅体现了该企业积累的数据资源优势,也影响到网络平台正常运营的安全风险指数。网络企业对其后端非公开的数据显然享有合法权益。若他人未经许可抓取了这部分数据,不论采用何种方式、手段,该行为毫无疑问存在违法性。
由于部分非公开的后端数据经过网页格式等工具软件的渲染之后,与前端公开数据相同,在涉及大数据不正当竞争案件中,被告往往对其抓取原告数据的技术方法避而不谈,同时否认其抓取的原告数据为后端非公开数据。但这并不意味着法院就不能认
定被告抓取的数据为原告非公开数据。在互联网开放、协作、分享的特点之下,社会需要的是具有创
造性的、附加价值的服务,而不是完全寄附于他人劳动成果的产品。依靠非法抓取、使用他人数据而获取巨大用户流量的行为,不仅损害了他人合法权益,而且也没有为社会创造更多的价值。本案从多角度论证了通过绕开或破坏技术保护措施的手段实施的数据抓取和展示行为具有不正当性,体现了对数据安全的重视,以及加强对数据权益保护的精神,有利于相关市场主体明晰权责范围。
本案入选“2019年度北京市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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