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减少或者避免了法益侵害的行为,不可能成为实行行为。例如,一块砖头正要砸中B的头部时,A用木棍挡了一下砖头,使B头部受伤的程度减轻(纯粹的危险降低)。此时,A的行为不是实行行为,故无罪。
2、先设定制造危险的因果过程,后改变该因果过程,总体上减少了危险,但未能消除全部危险时,仍然存在实行行为。
3、制造了一种只有通过损害B法益才能避免对A法益的危险的因果过程的行为,也是实行行为。
1、减少或者避免了法益侵害的行为,不可能成为实行行为。例如,一块砖头正要砸中B的头部时,A用木棍挡了一下砖头,使B头部受伤的程度减轻(纯粹的危险降低)。此时,A的行为不是实行行为,故无罪。
2、先设定制造危险的因果过程,后改变该因果过程,总体上减少了危险,但未能消除全部危险时,仍然存在实行行为。
3、制造了一种只有通过损害B法益才能避免对A法益的危险的因果过程的行为,也是实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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