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意义】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是商标的基本功能,商标权人将商标标志用于商品并将其投入市场后,该商品与商标等多种要素发生紧密联系。擅自改变商标或商品中的任一要素,都有可能构成对注册商标的识别和指引功能的损害。产品识别码是标识该商品特定信息的标识,相关公众能够结合产品识别码以及商标更准确地区分和判断商品的来源。去掉产品识别码的目的是为了隐藏商品来源,并且会导致商品关键信息丢失,一方面侵害了消费者对商品来源及产品信息的知情权,使消费者无法根据产品识别码对被诉侵权产品的真伪进行查验,由此导致消费者对产品真实来源和销售渠道产生疑惑、误认或者混淆,另一方面又妨碍了商标权利人对被诉
侵权产品进行产品质量追踪管理。因此,去码的行为属于其他侵害商标权人利益的商标侵权行为。本案的裁判有利于规制电商平台以及微商渠道中出现的大量难辨真假的去码产品的流通,为商标权利人提供了权利保护的新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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