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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工作应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裁判要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本案生产安置用地的处理属于实施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工作的范围,应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岳麓开发区管委会属于长沙市政府派出机构,只负责社会性管理工作,其与长沙市政府都没有确认并申报生产安置用地的法定职责。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20)最高法行申400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学士街道联丰村粉笔墙组。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学士街道裕园小区。负责人吴国林,该组组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岳麓大道218号。法定代表人胡忠雄,该市市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岳麓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原长沙岳麓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含浦镇联丰社区。法定代表人罗政。
再审申请人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学士街道联丰村联丰村20个村民小组因诉被申请人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长沙市政府)、岳麓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岳麓开发区管委会)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湘行终128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联丰村20个村民小组以原审裁定驳回其起诉确有错误、遗漏诉讼请求为由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二审裁定,依法再审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所请求履行的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明显不属于行政机关权限范围的,可以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联丰村20个村民小组的诉讼请求系要求岳麓开发区管委会、长沙市政府履行确认并申报生产安置用地的法定职责。联丰村20个村民小组申请再审主张岳麓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岳麓工业集中区征地、拆迁和安置等社会性管理工作,并且其已实际履行了土地安置管理等职权,岳麓开发区管委会、长沙市政府具有确认并申报生产安置用地的法定职责。对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本案生产安置用地的处理属于实施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工作的范围,应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岳麓开发区管委会属于长沙市政府派出机构,只负责社会性管理工作,其与长沙市政府都没有确认并申报生产安置用地的法定职责。因此,一审裁定驳回起诉,二审予以维持,并无不当。联丰村20个村民小组的起诉因不符合起诉条件被驳回,其关于原审法院未全面审理本案、遗漏诉讼请求的申请理由亦不能成立。综上,联丰村20个村民小组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学士街道联丰村粉笔墙组、丁家湾组、联丰组、于家湾组、董家组、枇杷塘组、大坝口组、李家湾组、窑塘组、荷花组、谢家湾组、杉树咀组、毛家组、斑马塘组、一字祥组、黄泥塘组、黎家组、坝子塘组、均塘组、梁家湾组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黄西武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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