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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构成重复起诉的认定标准
裁判要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诉讼标的相同、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被前诉裁判所包含的,构成重复起诉。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9)最高法行申1038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胜强。再审申请人王胜强因诉广东省人民政府信访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粤行终13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胜强以一审裁定认定本案属重复起诉不予立案与基本事实不符,二审认定涉案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使相对人丧失诉权、无救济途径为由,请求再审撤销一、二审裁定,指定原审法院就广东省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公室作出的《不再受理告知书》提起的确认无效之诉进行实体审理,并对该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作出认定。本院经审查认为,王胜强因不服涉案《不再受理告知书》,曾提起诉讼,广州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粤71行初147号行政裁定不予立案。王胜强上诉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粤行终591号行政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王胜强不服申请再审,本院作出(2018)最高法行申9070号行政裁定驳回其再审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诉讼标的相同、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被前诉裁判所包含的,构成重复起诉。故本案一审裁定认定王胜强提起本案诉讼系重复起诉,不予立案,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并无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九项规定:“下列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九)行政机关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复查、复核意见等行为”。本案中,涉案《不再受理告知书》的主要内容是:告知王胜强,其申请听证的相关事项已经过三级法院的审理和裁定,现王胜强又针对同一事项再次申请听证,广东省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公室依据《信访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其申请不再受理。故本院认为,该《不再受理告知书》是广东省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公室对信访事项作出的复查处理,二审裁定认定其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符合前述法律规定,并无不当。综上,王胜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王胜强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耿宝建审判员 田心则审判员 孙 茜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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