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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款的构成及分配方式
裁判要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
裁判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20)最高法行申429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福申,男,1934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漕河镇尚家庄村6排3号。委托代理人肖以荣,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九州中路99号。法定代表人王骁,该区区长。李福申因诉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兖州区政府)征地补偿安置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鲁行终97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福申申请再审称,(一)兖州区政府将土地补偿费全部支付给集体经济组织,没有按照《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将土地补偿款的80%直接支付给再审申请人,未履行法定给付土地补偿费的义务。(二)集体经济组织仅对土地补偿款的20%有分配权力,本案中其对全部土地补偿费进行分配,严重侵害了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利。(三)兖州区政府不仅有支付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职责,也负有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养老保险体系的职责,应全面落实对再审申请人的社会保障职责。故原审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存在严重错误,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对本案提审。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审情况和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主张及理由,本案再审审查的焦点是兖州区政府是否具有给付再审申请人土地补偿安置费、安排社会保障费并落实社会保障措施的法定职责。关于给付土地补偿安置费职责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本案中,根据一审查明,兖州区政府将全部土地补偿费支付给村委会,已经履行给付征地补偿款的义务,集体经济组织亦基于其自治范围并按照规定对该款项进行分配,未违反《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再审申请人此项主张缺乏法律依据和事实根据,原审并无不当。关于安排社会保障费并落实社会保障措施的问题。根据《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实行被征收土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被征收土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由政府、集体、个人共同出资。被征收土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政府出资部分,应当在征收土地报批时足额拨付至当地社会保障资金专户;政府补贴资金不落实的,不予批准征收土地。本案中,涉案被征收土地的社保安置费已按照上述规定拨付至兖州区社会保障资金账户,而对于再审申请人所提出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养老保险体系的事宜属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职权范围,再审申请人要求兖州区政府为其办理养老保险事宜缺乏法律依据,原审不予支持并无不当。综上,李福申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福申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李智明审判员 熊俊勇审判员 杨科雄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徐超书记员 申泽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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