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不法侵害虽然已经结束,但不法侵害结束后的防卫行为与结束前的防卫行为属于一体化的防卫行为时,不应认定为防卫不适时。如果没有超过必要限度的,应认定为正当防卫,反之,则应认定为防卫过当。
1、对于防卫人而言,判断不法侵害是否已经结束,在很多情况下是一件相当困难的事情。例如,有的不法侵害人表面上停止了不法侵害,但实际上是在伺机进行更严重的侵害。
2、基于对不法侵害行为的愤怒等原因,在不法侵害结束后的短暂时间内持续实施防卫行为,可谓人之常情,法律不能对防卫人提出苛刻的要求。如果对此一概以故意犯罪论处,明显不利于保护防卫人的利益,也不符合常理。
3、防卫人基于一个行为意志发动的防卫行为,只要在客观上具有持续性或者连续性,就可以评价为一体化的防卫行为,而不应当进行人为的分割。如果将在不法侵害结束后的防卫行为独立地认定为故意犯罪,明显不利于防卫人进行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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