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考验期内无论是发现漏罪还是犯新罪,处理的结果都是一样的,即按照《刑法》第69条规定的“限制加重原则”实行数罪并罚。而对于假释考验期而言,发现漏罪的,先并后减,犯新罪的,先减后并。总而言之:
(1)对于漏罪而言,只有在缓刑考验期内被发现,才应当撤销缓刑,按照限制加重原则实行数罪并罚;如果在缓刑考验期满之后才发现漏罪的,则应当按照追诉时效的规定,看该漏罪是否已经过追诉时效,决定是否还追究,此时无须撤销缓刑。
(2)对于犯新罪而言,无论是在缓刑考验期内被发现,还是在缓刑考验期满被发现,都应当撤销缓刑,按照限制加重原则实行数罪并罚。
(3)对于漏罪而言,只有在假释考验期内被发现,才应当撤销假释,按照先并后减原则实行数罪并罚。如果在假释考验期满之后才发现漏罪的,则应当按照追诉时效的规定,看该漏罪是否已经过追诉时效,决定是否还追究,此时无须撤销假释。
(4)对于犯新罪而言,无论是在假释考验期内被发现,还是在假释考验期满被发现,都应当撤销假释,按照先减后并原则实行数罪并罚。
(5)在考验期内实施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即使在考验期满才发现的,也应当撤销缓刑、假释,执行原判刑罚。此时,已经经过了的考验期均不得折抵在原刑期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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