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行为方式有四: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1)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主要表现为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异物,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产品明示质量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降低、丧失应有使用性能。如在芝麻中掺砂子,在磷肥中掺入颜色相同的泥土等。(2)以假充真,主要表现为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如将党参冒充人参、将猪皮鞋冒充牛皮鞋等。(3)以次充好,主要表现为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或者以残次品、废旧零配件组合、拼装后冒充正品或者新产品。(4)不合格产品,是指不符合产品质量法规定的高质量要求的产品。
对上述四种行为难以确定的,应当委托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鉴定。需要注意的是,上述四种行为有时很难绝对地区分,也没有必要硬性区分某种行为属于哪一类。只要实施其中一种行为便可能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同时实施多种行为的,也只能以一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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