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法条】
第一百二十一条 【劫持航空器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处死刑。
【知识要点】
本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行为。
1、航空器的范围:在空间飞行的各种航空工具,包括飞机、宇宙飞船、热气球等。包括国家航空器(用于军事、海关、警察部门的航空器)、民用航空器。
2、航空器必须处于正在使用中的状态。根据《蒙特利尔公约》规定,当地面人员或机组为某一特定飞行航空器进行飞行前的准备时起,直到降落后24小时为止,该航空器都被认为是正在使用中;在任何情况下,使用的期间包括航空器在飞行中的整个时间。航空器从装载完毕,机舱外部各门均已关闭时起,直至打开任一机舱门以便卸载时止,均属于正在飞行中;航空器被迫降落时,在主管当局接管该航空器及机上人员与财产的责任以前,视为仍在飞行中。可见,这里对“正在使用中”作了扩大解释。
3、劫持,主要表现为两种情况:(1)劫持航空器,犯罪人直接驾驶或者操作航空器。(2)强迫航空器驾驶、操作人员按照自己的意志驾驶、操作,从而控制航空器的起飞、航行路线、速度与降落地点。行为人控制了航空器或者控制了航空器的航行,成立本罪的既遂。
4、劫持航空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处死刑。这里的“致人重伤、死亡”,不仅包括暴力、胁迫行为过失致人重伤、死亡,而且包括故意致人重伤、故意杀人;不仅包括暴力、胁迫行为导致机组人员重伤、死亡,而且包括劫持行为导致其他人员重伤、死亡。
5、国际性犯罪,我国也加入了相关的条约,我国有权行使普遍管辖权。换言之,对劫持民用航空器的行为可以行使普遍管辖权。但是,劫持国家航空器的行为,则只能适用其他管辖原则,不得行使普遍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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