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必须破坏的是上述交通工具的整体或者关键部位,因为这关系到是否会危害公共安全。劫持火车、电车的行为也足以使火车、电车发生倾覆、毁坏危险,故应将劫持火车、电车的行为视为本罪的破坏行为,从而成立本罪。
2、本罪是具体的危险犯,只要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的危险,就成立犯罪既遂:(1)倾覆,是指火车出轨、汽车电车翻车、船只翻沉、航空器坠落等。(2)毁坏,是指造成交通工具的性能丧失、报废或者其他重大毁损,因而对人的生命、身体产生危险。(3)危险,是指具有倾覆、毁坏的具体危险。如果已经实际造成毁坏或者倾覆,则是本罪的法定刑升格条件。
3、本罪与盗窃罪的界限较为明显,如果窃取交通工具的部件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窃取,但不可能发生上述危险的,只能成立盗窃罪。
4、责任形式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的行为会发生使其倾覆、毁坏进而危及他人生命、身体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行为人本想破坏汽车,但实际上破坏了电车的,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用户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