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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判例: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1民终4433号
2015年3月23日,余某入职网易公司担任高级产品策划专员,双方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015年3月23日—2018年3月22日。在考察了一年以后,网易觉得余某是个人才,为了留住余某,同时激励其好好为公司工作,所以网易决定给余某做一次股权激励。于是在2016年3月1日,网易公司与余某签订了《C-140号协议》,协议约定由网易公司授予余某795股限制性股票单位;(后因余某离职,实际仅行权318股,剩余的被取消了)
后来又过了一年,到了2017年,网易公司发现余某成长的还是非常快,确是个不可多得的人才,所以网易觉得这样的员工我必须得好好把握,于是就决定给余某再进行第二次股权激励。因此在2017年2月21日,网易公司与余某又签订了《B-201号协议》,协议约定:由网易公司授予激励对象587股限制性股票单位;(后因离职,实际仅行权117股,剩余取消)
当然,网易在给余某做这两次股权激励时,是设定有条件的,其中有两个关键条件就是:第一,因为我们之间只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所以我要求你在合同期满后必须与我续签,只有这样你才能将以上股票全部行权,否则你就只能行权一部分,剩余的要取消掉。第二,因为你在我网易工作期间掌握了大量核心技术与商业秘密,所以即便劳动合同期满后你不再与我网易续签,你在离职后的24个月内也不能加入我的竞争对手,否则我有权收回你的全部股票收益。
可到了2018年3月19日,余某还是从网易离职了,在离职前余某一直做到了网易公司产品总监的职位。因为余某选择了离职,所以余某只能行权不到三分之一的股票,剩下的全部被取消了。但尽管如此,自2017年3月2日至2018年10月11日,余某通过网易公司的股票还是获益了532550.11元。
到了后来网易公司发现,余某在离职仅一个月多后,就于2018年4月25日入职了竞争对手腾讯公司的高级产品经理。于是网易公司便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余某归还全部股票现金收益。而网易提起诉讼的依据便是双方所签订的《保密与不竞争协议》,根据这份协议约定:
1、在余某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之日起的24个月内,无论终止原因,余某不会作为董事、顾问、职员、代理人、业主、投资人、合伙人、共同投资人或者其他身份,直接或间接与任何竞争对手一同或为竞争对手履行任何职务。否则,雇主有权要求余某返还同该等股权激励相关的股份或现金收益;
2、竞争对手是指从事竞业业务的任何其他实体或个人,包括但不限于:腾讯控股有限公司、阿里巴巴网络有限公司、阿里支付公司、百度公司、奇虎360公司、新浪公司、搜狐公司、盛大互动娱乐有限公司、微软公司、雅虎、九城网络技术集团有限公司、四三九九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陌陌科技、YY公司、500.comLtd.、京东、唯品会及上述公司所投资或控制的实体。
最终,广州中级法院于2020年07月14日二审宣判支持了网易公司的诉讼请求,判决余某返还网易公司532550.11元。(判决截图如下)
相比于网易公司而言,在另外一个案件(2015)深中法商终字第2849号民事判决中,离职后的员工同样也加入了竞争对手,但法院却并未能支持原雇主向该员工索回股权的诉讼请求,其原因就在于该雇主并未就此进行特别约定。(判决截图如下)
从以上网易公司的案例中,我们可以学习到,股权激励除了用于留住人才、激励人才之外,还能用于预防员工在离职后加入竞争对手,进而避免泄露商业秘密。这也是我们在做股权激励方案时,需要着重考虑的一点。
另外,还值得一提的是网易的《离职证明》也非常出彩,因为在这份离职证明中载明了以下内容:“特别提示员工及员工的新雇主、新合作方等注意:员工仍应履行对博冠公司负有的保密义务,如发现违反,博冠公司有权追究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另底部载明“我已收到公司向我送达的离职证明,并承诺主动向每一位新雇主、新合作方出示。”这样一来,竞争对手在聘用这些离职高管时,就能了解到其用工所存在的风险,进而规避商业秘密的泄露。
张昆律师 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学历,执业证号:14403202010169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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