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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过程中被征收人主张房屋实际面积大于产权登记面积的该如何处理
裁判要旨关于再审申请人主张涉案房屋实际面积大于产权登记面积,芙蓉区政府应按照实际面积进行补偿的问题。《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九条第三款规定,对于已经登记的房屋,其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一般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对于未经登记的建筑,应当按照市、县级人民政府的认定、处理结果进行评估。本案中,涉案房屋已经办理产权登记,芙蓉区政府以登记面积进行补偿,不违反法律规定。
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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