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百五十五讲行政机关不履行协助法院执行义务,当事人能否提起行政诉讼并要求赔偿

2020-09-30 14:57:5910:50 415
声音简介

如果各位您在工作和生活中遇到与行政行为有关的案件也可以与我进行交流18246150647。


行政机关不履行协助法院执行义务,当事人能否提起行政诉讼并要求赔偿

【裁判主旨】

 行政机关协助人民法院执行生效的判决或裁定,具有准司法行为的性质,并不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可诉的行政行为,该行政行为受人民法院执行法律法规的规制。行政相对人及利害关系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人民法院协助义务的行为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可通过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途径进行权利救济,而非提起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之诉。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在一定条件下,行政机关负有协助人民法院执行生效判决或裁定的法定职责。但行政机关不履行该职责的,出于权利救济的及时性、有效性、司法资源的有限性等原因,利害关系人可以通过执行法律规范寻求权利救济的途径和方法。但行政机关不履行协助人民法院执行生效判决或裁定的行为,已经超出了执行相关法律规范的行为范围的,则行政相对人可通过行政诉讼的途径寻求权利救济。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8)最高法行申490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焦作龙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法定代表人陈锋,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彭善斌,河南开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简矿,河南开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焦作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人民路***号。法定代表人徐衣显,该市人民政府市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焦作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焦东路****号。法定代表人钟会学,该局局长。再审申请人焦作龙达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达公司)因诉被申请人焦作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焦作市政府)、焦作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焦作市国土局)履行法定职责并行政赔偿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豫行终62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张志刚、审判员阎巍、审判员仝蕾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龙达公司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依法改判;判决被申请人存在行政不作为并赔偿龙达公司直接经济损失1500万元;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其申请再审的事实和理由如下:一、二审法院机械适用法释[2004]6号《批复》和(2012)行他字第1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不履行人民法院协助执行义务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答复》,明显适用法律错误。平顶山市中级人民依法向被申请人焦作市国土资源局送达了执行裁定和协助执行通知书,但被申请人不仅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协助执行义务行为,还陆续为该案被执行人办理了涉案土地的“五证”,被申请人以行政权粗暴干预司法权,违法采取措施给龙达公司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根据上述批复和答复“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协助执行义务造成其损害,请求确认不履行协助执行义务行为违法并予以行政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本案中龙达公司诉讼请求明确提出“判决被告赔偿因其行政不作为给原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1500万元”,因此,本案应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本案系行政权干预司法权的典型案例,一、二审法院均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行政权的干预影响了法院公正审判,导致人民法院生效裁定无法执行,给龙达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五项之规定,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龙达公司诉讼请求中明确提出请求法院判决被申请人存在行政不作为并赔偿因此给龙达公司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1500万元。而原一、二审中均未对该诉讼请求进行实体审理,一、二审裁定遗漏了该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因另案执行向焦作市国土局送达(2012)平执一字第50-12号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焦作市国土局将被执行人嘉隆公司在案涉宗地上的土地使用权办理到龙达公司名下,焦作市国土局未履行协助执行义务,故龙达公司本案一审要求判决焦作市国土局、焦作市政府立即受理其土地变更登记申请并为其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使用权的诉讼请求,实质是请求焦作市国土局履行协助执行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根据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实施的行政行为是否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批复》(法释[2004]6号)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不履行人民法院协助义务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答复》((2012)行他字第17号),龙达公司该项诉求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行政机关不履行协助执行义务的,当事人可在执行程序中寻求救济,进而龙达公司要求判决焦作市政府、焦作市国土局赔偿其直接经济损失1500万元的诉讼请求,欠缺事实根据。故本案一审裁定驳回起诉,二审裁定驳回上诉,均无不当。
综上,龙达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焦作龙达置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张志刚审 判 员 阎 巍审 判 员 仝 蕾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苏志权书 记 员 袁正明

用户评论

表情0/300
喵,没有找到相关结果~
暂时没有评论,下载喜马拉雅与主播互动
猜你喜欢
2020李佳讲行政19h

内部课,只讲干货。链接:https://pan.baidu.com/s/1tdAmKe51kjosvnoV7WYXlA提取码:ddkv(行政法讲义已上传...

by:无限透明的藍

2023年舒扬讲行政精讲

精讲阶段的课程将行政法全部知识点细致讲解,重难点突出。重难点用蓝字标注,详略得当,通俗易懂。较导学阶段书籍,内容更全面,体系更完整,理论更深入。

by:瑞达教育

2023年徐金桂讲行政精讲

精讲阶段从行政主体、行政行为和救济三大部分展开,将行政法的知识全面、细致讲解,重难点突出,直击考点。

by:瑞达教育

2023年舒扬讲行政导学

导学阶段的课程主要介绍学科的基本框架,学习并理解基础概念,为精讲、精粹阶段打基础。

by:瑞达教育

【尚德机构】行政管理专科精讲课

观看完整课程视频,【扫描下方二维码并关注】并赠送各种专业的免费题库和资料大全,满满的干货!宝子们快关注!

by:尚考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