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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对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不服的,该如何救济?
裁判要旨
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依法做好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行政复议工作的通知》(国法〔2011〕35号)规定,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有关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服要求裁决的,应当依照行政复议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根据上述规定,对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服的救济途径,应当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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