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151条赋予公司股东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权利,但究竟是否仅限记载于股东名册、公司登记机关、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股东?刘俊海教授认为股东代表诉讼中的“股东”应做广义理解,应包括实质股东(或曰隐名股东),如股权信托中的受益人、证券投资基金的持有人,该类股东提起股东代表诉讼时,即使其姓名或名称未载入股东名册或公司登记机关的登记资料,倘若有证据证明其实质股东的资格,也有权利提起股东代表诉讼。但我个人认为,从实务操作角度,法院未必接受该观点,可能会要求该类股东先行提起股东身份确认之诉,之后再主张股东权利,只不过这一圈折腾下来,黄瓜菜都凉了……
听友198118532
如果部分股东在股东名册里有记载,但因人数限制问题未工商登记,这部分股东究竟是隐名股东还是显名股东呢?
听友40030068
刘教授先去把案子立了
听友40030068
刘教授小区给我们立个案子
薇薇安小姐
确实凉了
听友101821140
黄花菜确实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