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意义】
本案系假冒注册商标罪的一起典型案例,其特殊性在于企业高级职员在职期间与经销商合谋,内外勾结,分工合作,共同犯罪,制造假冒权利人注册商标的商品,并将假冒产品与正品混杂销售牟利。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
一是通过判决严厉打击了企业内部人员与经销商“里应外合”侵害国际知名品牌的行为。掌握特定信息的内部人员侵害本企业知识产权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和便利性,而掌握企业销售渠道的经销商则可以直接接触企业原有客户,若两者合谋,极易使消费者误认为其所制售的商品系正品,会严重损害企业的商业信誉与经济利益,严重损害消费者利益,严重破坏市场规则和秩序。通过从严惩处本案被告,有力遏制了企业“内鬼”严重违反商业道德、侵犯企业知识产权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了公平有序的竞争秩序,体现了最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的鲜明态度和坚定决心。
二是切实维护民营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民族品牌,有利于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本案被害人波司登公司系全国最大的羽绒服生产商,“波司登”为全国驰名商标、全球知名品牌。通过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从严惩治侵害民营企业知识产权的违法犯罪行为,保护了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增强了民营企业培育民族品牌的信心,有利于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三是严格按照“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确定罚金金额。本案一审判决对四被告人做出了主从犯的区分认定,却判处数额完全相同的罚金。二审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地位、量刑情节、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认罪悔罪态度等方面的区别,对从犯余某的罚金金额依法予以了调整,体现了刑法“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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