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為什麼強調落實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
《建議》強調:“落實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和特別行政區社會大局穩定。”這是總結“一國兩制”實踐正反兩方面經驗得出的重要結論,是“一國兩制”行穩致遠的重要保證,具有很強的現實針對性和深遠意義。
在一個國家的特別行政區落實其對國家安全的責任是天經地義的事情。當今世界沒有任何一個國家允許其所屬的一個地區長期游離於國家安全責任之外。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單一制國家,特別行政區是根據憲法規定設立的,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其高度自治權源於中央授權,全面管治權歸屬中央。憲法和基本法共同構成特別行政區的憲制基礎,其精神和原則不得違背。根據基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特別行政區應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禁止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特別行政區進行政治活動,禁止特別行政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
回歸祖國以來,澳門特別行政區及時履行相關憲制責任,完善和落實了維護國家安全的有關立法和制度,為其長期繁榮穩定奠定了重要制度根基。但是,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在香港一度遇阻,香港特別行政區履行維護國家安全責任的法律制度曾經長期面臨空白,這就為一些亂港分子煽動和製造暴亂甚至公然搞“港獨”分裂活動留出了空間,更讓外部反華勢力肆意插手香港事務、在香港推動所謂“顏色革命”甚至把香港作為對內地進行滲透顛覆破壞活動的基地有了空子可鑽。從2014年的非法“佔中”到2019年6月開始愈演愈烈的“修例風波”,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缺失所造成的後果日益嚴重,不僅已經危及香港本身的法治秩序、社會穩定、經濟增長、民生福祉,而且成為撕裂香港社會、扭曲香港同胞同祖國內地關係的重要因素。如果不加緊落實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勢將導致港無寧日,香港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和特別行政區社會大局穩定的責任也就有可能流於空談。
正是在這樣的背景下,2020年5月28日,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審議了全國人大常委會相關議案。針對近年來香港特別行政區國家安全風險凸顯,“港獨”、分裂國家、暴力恐怖等各類違法活動嚴重危害國家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一些外國和境外勢力公然干預香港事務、利用香港從事危害我國國家安全的活動等嚴峻形勢,全國人大作出了關於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決定。2020年6月30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該法列入香港基本法附件三,自公佈之日起施行。該法明確規定了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和機構,列明瞭分裂國家罪、顛覆國家政權罪、恐怖活動罪、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四類罪行和處罰,規定了案件管轄、法律適用和程序。該法還明定設立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機構。這一法律的頒佈實施,一舉結束了香港特別行政區在國家安全領域無法可依、無章可循的被動局面,對境內外亂港勢力起到了強大震懾作用,為保持香港長期繁榮穩定奠定了重要制度基礎。
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必須堅定不移把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真正落實到位,依法完善相關制度機制,不斷提高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和政府管治能力及維護國家安全能力,堅決防範和遏制外部勢力干預香港事務,確保香港大局穩定、法治秩序、長治久安、生機活力,確保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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