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法硕联考宪法精讲
—、宪法的概念
宪法是确立公民权利保障和国家机构权限的根本法。
(2013·法学·9)下列关于“宪法”的表述,正确的是( )[1]
A.中国历史典籍中的“宪法”特指根本法
B.近代意义上的“宪法”泛指典章法度,是“法律的法律”
C.古代意义上的“宪法”与近代意义上的“宪法”没有本质区别
D.近代意义上的“宪法”不仅是法的表现形式,而且是一国法律体系的核心
二、宪法的特征
(一)宪法的形式特征
宪法与普通法律的区别,就是宪法的形式特征。
1.宪法内容的根本性。
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是对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宏观规范和调整,宪法规定的内容是有关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和主要问题,包括国家主权的归属、国家机关的设置及 界限、中央和地方的权限划分、公民的权利及范围、基本国策等范畴。宪法内容的根本性表现在宪法规范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的总体运行规则,以及各种政治参与主体诸如国家机关、各政党、各种政治力量和公民的政治地位和权利义务界限。
2.宪法效力的最高性。
在一国的法律体系中,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1)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表现为对法的最高法律效力。
首先,宪法是其他一般法律的立法基础,是其他一般法律制定的依据和基础,为其提供立法原则。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规定其他法律的立法原则,为整个国家的法律体系的构建提供准则、依据和基础,所以在这个意义上宪法又被称为“母法”,而普通法律则被称为“子法”,表明宪法和普通法律之间的内在关联。
其次,宪法具有的最高法律效力表明,任何其他的法律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否则,该法律即为无效。我国《宪法》第5条第2款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 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宪法是规范国家和社会运行的基本原则和章程,普通法律则是将宪法的原则 性规范具体化为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则,目的是为了促成宪法的原则性规定在现实生活中的落实和实现。 在国家的整个法制体系的构建和运行中,宪法是核心和根本,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普通法律规范 的有效与否及其存废,都应以宪法规范为确定和取舍的依据。(2)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表现为对人的最高法律效力。
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政治力量、政治组织以及一切社会组织和个人的根本活动准则,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享有超越于宪法之上的特权。
3.宪法制定、修改程序的特殊性。
首先, 宪法的制定程序与其他一般法律不同。宪法是由专门的制宪机构制定的,宪法草案的通过要求2/3或 者3/4以上的多数,有的国家甚至还要经全体公民投票才能最终议决。
其次,宪法的修改程序与普通法律不同。各国一般对修宪提案权的主体有特别的限制,如有的国家规定由议会绝对多数提出,有的国家规定由总统提出,也有的国家规定达到法定数量的公民可以提出。在我国,宪法修正案只能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出。一般国家还规定宪法修正案需要有更为严格的通过程序, 通常要求立法机关以绝对多数或者特定方式通过。
最后,对于宪法内容的修正往往附加特别的限制。有的国家虽然没有明文规定但却存在着事实上的对修宪内容的限制。
【记忆口诀】内容根本,效力最高,制修特殊。
【真题链接】
1.(2018·非法学·21)关于我国宪法的效力,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2]
A.现行宪法首次明确规定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B.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C.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
D.法院审理案件时,一般不得直接引用宪法,故宪法对审判活动没有约束力
2.(2016·法学·8)下列关于宪法效力的表述,正确的是( )[3]
A.宪法的效力和法律的效力相同
B.宪法能够直接约束私人行为是宪法学的通说
C.就各国实践来看,宪法具有最高效力是例外情形
D.宪法效力主要体现为规范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
(二)宪法的实质特征
1.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宪法与公民权利之间存在着极为密切的关系。1789年法国的《人权宣言》明确宣布,凡权利无保障和分权未确立的社会就没有宪法。1791年法国制定的第一部宪法就把《人权宣言》作为宪法的序言。英国的宪法性法律,如1679年的《人身保护法》、1689年的《权利法案》也 是为保护公民权利而产生的。世界上第一个无产阶级国家的第一部宪法1918年的苏俄宪法以《被剥削 劳动人民权利宣言》为第一篇。现代各国的宪法文本都以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为重要内容。
(1)从宪法历史发展的角度看,宪法确立的目的就是确认公民的基本权利。
(2)从宪法的内容看,国家权力的正确行使和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是宪法文本中最为主要的部分,而且从两者之间的关系看,对国家权力的规制也是为了 更好地实现和保障公民的权利。
(3)从国家的法律体系看,宪法是全面规定公民基本权利的法律部门,对于其他一般法律中对公民的法律权利的设计和规定具有重要的指引作用。
2.宪法是民主制度法律化的基本形式。宪法作为民主制度法律化的基本形式表现在:
(1)宪法确立了国家的民主施政规则。宪法确认民主施政规则,表现为:
1宪法规定了代议制和普选制,为人民主权的实现构 建了政治运行机制。
2以根本法的形式赋予人民广泛的政治权利和其他社会、经济、文化权利,这些权利既是人民当家做主的政治地位在其他社会生活领域的具体体现,同时也是人民政治权利实现的保障。宪法确认和保障广泛的人民权利,实际上为民主施政构建了坚实的社会基础。
3宪法具体规范了国家机构的职权和行使程序,为国家权力的运行提供了法定界限。只有依法对国家权力的分工和运行程序予以规范,才能确保其在民主施政中各司其职,发挥作用。宪法规范国家机构及其权力界限,就是对民主施政的保障,反映了民主政治的内在要求。
3.宪法是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体现。宪法确认社会各阶级的政治地位,表现为:
(1)宪法是在社会政治斗争中取得胜利并掌握了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的集中表现,是统治阶级以根本法的形式确认本阶级的斗争成果、巩固本阶级已经取得的在政治上和经济上的统治地位的法律武器。
(2)宪法的内容和形式要受到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决定和影响,这是各阶级社会政治地位的动态反映。
【记忆口诀】公民权利保障书,民主制度法律化,政治力量有对比。
三、宪法的分类
(一)宪法的传统分类
1.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
(1)英国学者蒲莱士1884年在牛津大学讲学时首次提出的宪法分类。
(2)这种宪法分类所依据的标准为宪法是否具有统一法典形式。
(3)成文宪法是指以统一的宪法典的形式表现出来的宪法,它具有规范明确、条文系统、便于执行和监督的特点。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典是1787年的《美国宪法》,现在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宪法都是成文宪法。
(4)不成文宪法则是指没有统一的法典形式而由带有宪法性质的各种法律文件、宪法判例和宪法惯例组成的宪 法。不成文宪法最显著的特征在于,虽然各种法律文件并未被冠以宪法之名,但却发挥着宪法的作用。它具有弹性较大、适应性强的优点,但也具有规范不系统等方面的不足。英国宪法是不成文宪法的代表。
2.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
(1)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也是英国学者蒲莱士最早提出来的。
(2)这是按照宪法的效力和修改程序是否与普通法律相同和以宪法有无严格的制定和修改机关以及程序为标准而进行的分类。
(3)刚性宪法,是指在效力上高于普通法律、在修改程序上比普通法律严格的宪法。刚性宪法有利于保持宪法的权威性和稳定性,有利于宪法的保障和实施。现在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宪法都是刚性宪法,美国宪法和日本宪法都是刚性宪法的代表。
(4)柔性宪法,则是指制定、修改的机关和程序都与普通法律相同的宪法,一般来讲,不成文宪法都是柔性宪法,但有的成文宪法也是柔性的,如中南美洲的哥伦比亚、智利、秘鲁及大洋洲的新西兰等国的宪法就是这样。柔性宪法的好处就是灵活性较强,能适应现实 不断变化的需求。
3.钦定宪法、协定宪法和民定宪法。
(1)这是以制定宪法的机关为标准对宪法所作的分类。
(2)钦定宪法是由君主或以君主的名义制定和颁布的宪法。现行最古老的钦定宪法是1814年5月17日的《挪威王国宪法》。1889年日本明治天皇颁布的《大日本帝国宪法》和1908年中国清政府颁布的《钦定宪法大纲》 等也属于钦定宪法。
(3)协定宪法是指由君主与国民或者国民的代表机关协商制定的宪法,往往是各阶级妥协的产物。1830年法国宪法就是《协定宪法》。现存最古老的协定宪法是1809年6月6日的《瑞典王国宪法》,又称政体书或政府组织法。
(4)民定宪法是指由民意机关或者公民公决制定的宪法。当今世界大多数国家的宪法都属于民定宪法。民定宪法奉行人民主权原则,因而至少在形式上强调以民意为依归, 以民主政体为价值追求。
【真题链接】
1.(2019·法学·8)下列关于宪法分类的表述,正确的是( )[4]
A.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的区分由宪法学家罗文斯坦最早提出
B.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的划分标准是宪法是否具有成文的形式
C.以制定宪法的机关为标准,可将宪法分为民定宪法和共和宪法
D.根据宪法的经济基础和阶级本质,可将宪法分为资本主义宪法和社会主义宪法
2.(2011·法学·32)简述我国宪法作为根本法的特征。(答案略)
(二)马克思主义的宪法分类
马克思主义宪法学者依据宪法的阶级本质和赖以建立的经济基础的不同,把宪法分为资本主义类型宪法和社会主义类型宪法。
四、宪法与依宪治国
(一)依宪治国的含义
1.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
2.我国现行宪法充分反映了我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维护宪法尊严和权威,是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的前提,也是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确保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
3.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 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二)宪法与依宪治国的关系
1.宪法与依宪治国互为基础和前提,是形式与内容的关系,两者是辩证统一的。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
2.唯有依宪治国,方能使宪法真正成为现实力量,保证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实现“一切违反宪法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只有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依法执政基本方式,使执政党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真正做到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带头守法,才能使宪法成为所有国家 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最高行为准则。
3.依宪治国,必须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人民当家作主。保证宪法实施,就是保证人民根本利益的实现。依宪治国是宪法规范与宪法实施的政治实践相结合的产物。宪法是静态 意义的法律文本;依宪治国是动态性质的实践过程,也是宪法实现的最终结果。
[1] D
[2] D
[3] D
[4] D
yeyushiyi08
老师,瑞达有你的宪法书吗?
法理教师杨帆 回复 @yeyushiyi08:
没有
yeyushiyi08 回复 @yeyushiyi08:
我想需要宪法的讲义,哪里弄到?
请叫我短腿妹纸
感谢老师提供文稿,每次听课都打开一起听,非常方便,谢谢老师,老师辛苦了
听友231967279 回复 @请叫我短腿妹纸:
讲义在哪里呀
夏目和他的娘口三三
有宪法课啦,太好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