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
【解读】本条是关于专门管辖情形的规定。对于涉军离婚的诉讼管辖,如果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军事法院专门管辖,地方法院没有管辖权 ;如果当事人一方为军人的离婚诉讼,地方法院和军事法院均有管辖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下列民事案件,地方当事人向军事法院提起诉讼或者提出申请的,军事法院应当受理:
(一)军人或者军队单位执行职务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
(二)当事人一方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侵权行为发生在营区内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
(三)当事人一方为军人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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