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友兰《老子哲学》之四:政治及社会哲学
上述物极则反之通则,无论在何方面,皆是如此。如五色本以悦目,而其极能“令人目盲”。五音本以悦耳,而其极能“令人耳聋”(见《老子十二章》)。本此推之,则社会上政治上诸制度,往往皆是以生相反之结果。故《老子(五十七章)》曰:“天下多忌讳,而民弥贫。人多利器,国家滋昏。人多技巧,奇物滋起。法令滋彰,盗贼多有。”
法令本所以防盗贼,然法令滋彰,盗贼反而多有。又如人之治天下,本欲以有所为,然以有为求有所为,则反不足以有所为,故《老子(二十九章)》曰:“天下神器不可为也;为者败之,执者失之,”
《老子(七十五章)》又曰:“天下之难治,以其上之有为,是以难治。”
又如民之求生,太过者往往适足以求死。故《老子(五十章)》曰:“人之生,动之死地,亦十有三,夫何故?以其生生之厚。”
《老子(五十五章)》又曰:“益生曰祥。”
《老子(七十五章)》又曰:“民之轻死,以其上求生之厚,是以轻死。”
故圣人之治天下,注重于取消一切致乱之源,法令仁义,皆排除之;以无为为之,以不治治之;无为反无不为,不治反无不治矣。故《老子(五十七章)》曰:“我无为而民自化,我好静而民自正,我无事而民自富,我无欲而民自朴。”
圣人之养生,亦以不养养之,故《老子(七十五章)》曰:“夫唯无以生为者,是贤于贵生。”《老子(二十五章)》又曰:“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是人亦法自然。以上所说,亦与人法自然之理相合也。
然人在天地间,若欲维持生活,亦不可无相当之制作。殆不可使其达于极点而生反面之结果耳。故《老子(二十八章)》曰:“朴散则为器,圣人用之,则为官长。” 《老子(三十二章)》又曰: “始制有名,名亦既有,夫亦将知止,知止可以不殆。”
就宇宙之发生言,则道为无名,具体的万物为有名,所谓“无名天地之始,有名万物之母”也。就社会之进化言,则社会原始为无名,所谓“朴”也;制作为有名,所谓“朴散则为器,圣人用之,则为官长”也。“名亦既有”,惟“知止可以不殆”,即不使制作太多而生反面之结果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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