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重点园区极简审批条例(一)

2021-07-19 15:33:3009:05 57
所属专辑: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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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重点园区极简审批条例

(2019年3月26日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广和深化“多规合一”下的极简审批改革,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加快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推动重点园区建设项目尽快落地,遵循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原则,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对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立法授权,结合本自由贸易试验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遵循宽进、严管、快办、便民、诚信、公开的原则,最大限度精简审批事项、评估事项和下放审批权限,探索实施单一部门集中审批管理模式;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推进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标准化,主动为行政管理相对人提供高效优质服务。

第三条 在重点园区逐步推行规划代立项审批、区域评估代单个项目评估,实行准入清单和告知承诺管理,组织联合验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以及实施其他极简审批做法。

重点园区名录由省人民政府公布。

第四条 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海口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海南老城经济开发区三个产业园区(以下简称“三园”)范围内的建设项目,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第三章的规定实施特别极简审批(以下简称“三园”特别极简审批)。

在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重点园区推广适用或者部分推广适用“三园”特别极简审批的,由省人民政府评估论证后,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或者另行制定经济特区法规规定。

第五条 在其他重点园区推广适用或者部分推广适用“三园”特别极简审批前,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据省和市、县、自治县总体规划,做好下列基础工作:

(一)组织编制和调整完善重点园区的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产业发展规划等规划;

(二)组织开展相关区域评估,并结合相关评估普查区域内的文物单位、历史建筑、古树名木等现状;

(三)编制并公布产业项目准入清单。

第六条 授权符合法定条件的“三园”管理机构行使本产业园区管理事项的行政审批权和相应的行政处罚权。

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推行极简审批的需要,充分委托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重点园区管理机构实施行政审批和行政处罚,或者在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重点园区内设点办理行政审批事项。需要授权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重点园区管理机构行使本园区管理事项的行政审批权和相应的行政处罚权的,由省人民政府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或者另行制定法规规定。

第七条 鼓励重点园区结合实际需要,探索改革做法,创新管理模式,深化本区域的极简审批改革。

第八条 在本自由贸易试验区重点园区内进行的督查、检查、巡查、考核等工作,应当适用本条例。

第九条 由国务院及其部门行使审批权的事项,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二章 审批事项和评估事项精简

第十条 “三园”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符合省和市、县、自治县总体规划以及本园区的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规划的,下列事项不再审批:

(一)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

(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第十一条 “三园”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符合省和市、县、自治县总体规划以及本园区的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规划的,下列事项不再审批,改为备案管理:

(一)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查;

(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事项核准;

(三)省级、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

(四)防空地下室设计方案审核;

(五)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许可;

(六)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七)城市道路挖掘许可;

(八)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第十二条 在“三园”范围内,对建筑面积在一千平方米以下(含)的结构简单和功能单一的厂房、仓库、设备用房等建筑物,不再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具体实施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三条 “三园”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符合省和市、县、自治县总体规划以及本园区的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规划的,下列事项以区域审核审批替代单个项目审核审批:

(一)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

(二)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床审批;

(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需备案)。

第十四条 本自由贸易试验区重点园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符合省和市、县、自治县总体规划以及本园区的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规划,对地质灾害危险性已统一组织区域评估的,不再进行单个项目评估,但具体建设项目用地位于评估划定的危险性大、中等区段的除外。

第三章 审批程序和流程优化

第十五条 “三园”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符合省和市、县、自治县总体规划以及本园区的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规划的,下列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三)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第十六条 尚未授权重点园区管理机构行使行政审批权的,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确定重点园区建设项目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四个审批阶段的牵头部门,并由各牵头部门组织协调相关部门严格按照限定时间,完成本阶段的审批。

同一部门实施的管理内容相近或者属于同一办理阶段的多个审批事项,应当整合为一个审批事项。能够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方式替代的审批事项,可以调整为政府内部协作事项。

各审批阶段由牵头部门制定统一的办事指南和申报表格,每一个审批阶段申请人只需提交一套申报材料。不同审批阶段的审批部门应当共享申报材料,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

第十七条 对基本条件具备、主要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但次要条件或者申请材料欠缺的审批事项,经过申请人作出相应承诺后,审批部门或者重点园区管理机构可容缺后补,先予受理,经审查后颁发相关许可证件。

按照前款规定办理审批的,审批部门或者重点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时限和超期补正处理办法,并要求申请人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补正全部材料。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地震安全性评价等评价事项不作为项目审批或者核准条件。地震安全性评价由建设单位在工程设计前办理完成,其他评价事项由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办理完成。

“三园”以外的重点园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可以作为使用土地证明文件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用地批准手续由建设单位在施工许可前办理完成。

第十九条 专业技术要求较高的审批事项,其技术审查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专业机构统一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具体实施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技术审查的,审批部门对技术审查结果作法定要件的符合性审查。经审查符合法定要件的,审批部门依申请核发行政许可证件。

第二十条 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及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实行施工图联合审查,将消防设计审核、防雷装置设计、人防设计审查等技术审查并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分别作出审查意见。

建设项目依照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不再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其消防设计审核的技术审查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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