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9月5日,杭州市政府印发《关于实行杭州市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规定每年根据市区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和物价指数,由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劳动局和市总工会商定市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报市政府批准公布。《杭州市区居民(不含职工)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同时印发。1996年的标准为月人均150元,自10月1日执行。此项制度的出台,有力地推动了全市社会救济工作的发展进程,标志着救济工作制度化开始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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