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年前的今天,1988年10月3日,为贯彻中共十三届三中全会精神,中共中央、国务院作出《关于清理整顿公司的决定》。
《决定》指出:近几年来,全国成立了一大批新的公司,在生产、流通领域中起了一定的作用,但其中有相当一部分公司政企不分,官商不分,转手倒卖,牟取暴利。这些问题的存在和发展,损害国家和群众的利益,造成社会分配不公,扰乱经济秩序,败坏社会风气,严重干扰和阻碍改革。为了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加强对商品流通的管理,保障改革的顺利进行,必须对各类公司进行清理整顿。
《决定》主要从五个方面清理整顿公司。一、必须贯彻政企分开的原则;二、公司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三、成立公司必须经过批准,并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四、公司必须按照规定的经营范围依法经营;五、加强领导,认真搞好公司的清理和整顿工作。
朗读者:莫凡
参考资料:党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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