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一锤定音,潼关肉夹馍协会们好日子到头了!

2023-07-30 10:22:0611:39 3592
所属专辑:助你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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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快人心,今天的音频,希望更多的听友能够听到!

前一段时间,潼关肉夹馍协会和逍遥镇胡辣汤协会携自己认定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对国内凡是用到潼关和逍遥镇地名的大小商户进行了一番无差别轰炸的诉讼维权,引起了公众的广泛热议,当时,我看到这个消息,就很淡定,法律摆在那,明显就违法啊,还议论什么,可是后续的进展,简直出离了我的认识,也对这些协会的能力感到由衷的“佩服”!

记得潼关肉夹馍诉讼事件起来后,我在研究生群和同学们进行了讨论,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同学也认为这些协会理解的片面,有必要澄清,于是当晚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微博深夜营业,紧急召开澄清会,“逍遥镇”作为普通商标,其注册人并不能据此收取所谓的“会费”。“潼关肉夹馍”是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其注册人无权向潼关特定区域外的商户许可使用该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并收取加盟费。同时,也无权禁止潼关特定区域内的商家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中的地名。

国家知识产权局解释后,潼关肉夹馍协会们的维权诉讼暂时停止,但也有一些仍在审理的案件,做出了协会胜诉的判决。

这是为什么呢?

这里,给大家普法,法律解释,有两种,一种是正式解释,一种是非正式解释。正式解释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对有关法律条文所进行的解释,这种解释具有法律效力,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行政解释。立法解释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凡属于法律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所作的解释;司法解释是由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过程中对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解释,即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解释;行政解释是由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对凡属于行政法规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者作补充规定的问题所作的解释。

所以,大家就知道了,国家知识产权局做的澄清是行政解释,这个解释也没有对已经使用地名的商户的行为做出认定,人民法院照样可以依照既有判例,做出协会胜诉的判决。

前面提到了,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就本系统工作中运用法律、法令的问题做出解释,各地的法院和检察院要遵照执行。近些年,最高法、最高检先后发布了多次的指导案例,这是借鉴了欧美法系的判例法的做法,实际上就是一种审判解释,各地法院对予类似案件就要遵从最高法、最高检的判例对案件进行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对潼关肉夹馍协会的行为是怎么认为的呢?在此次的答记者问,最高法民三庭负责人对此给出了明确解答,表明了法院系统的担当。概括起来就是三个不支持,我给大家说说:

1.有些商标包含地名,这些地名往往具有独特商业价值。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即便取得注册商标专用权,权利人亦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注册商标中包含的地名。他人正当使用注册商标中包含的地名,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相关诉讼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2.在地理标志标示的地区范围内并符合地理标志使用条件的,即便不申请加入集体、协会或其他组织,亦可依法正当使用地理标志;不符合地理标志使用条件或超出地理标志标示的地区范围者则不能通过商标许可、加盟、入会等方式获得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使用资格。相关组织作为商标注册人通过诉讼收取所谓“会员费”以及类似费用的,不符合商标法的规定,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3.地理标志属于区域公共资源,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注册人应当是当地不以赢利为目的的团体、协会或其他组织,应做到合法、合规、自律,维权时应依法合理行使诉讼权利。个别协会和组织利用地理标志集体商标,获取加盟费等,在商标法上没有依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收取加盟费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通俗的解释就是使用地理商标,不论你是不是某个协会的成员,都可以合理使用,不侵权。可以说,最高法院的三个“不予支持”,让上个月发生的,这场引发全国热议的一系列“地名加商品名”协会诉讼纠纷,彻底画上了争议的句号。

接下来,我想法院系统要忙起来了。

因为这些行业协会在全国发起来近千起的案件,有的和解了,有的判决了,有的调解了。这些让相对人承担责任的判决、调解,如何处理呢?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可以采取以下的方式解决,曾经支付过费用的商户的亲朋好友听清楚了: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

1.第一百九十八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2.第一百九十九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第二百零五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

.第二百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这里第六款,适用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就适用针对协会们的诉讼维权。

第二百零一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

3. 第二百零八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以上途径任选其一,第一种和第三种是有权司法机关的纠错行为,第二种是当事人自己的救济行为,都可以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案件。

那么大家又会问了,如果提起了再审,审理结果如何呢?我的回答是肯定的,绝对可以拨乱反正。

这次的最高法答记者问,还提到了第四点,即诚信诉讼是诚信社会建设的重要方面。人民法院按照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目标和要求,采取了一系列有效措施降低维权成本、提高侵权代价、缩短诉讼周期、便利当事人举证,切实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利。与此同时,以鲜明的态度和有力举措,坚决遏制恶意诉讼,陆续出台了防范虚假诉讼及恶意诉讼的多个司法解释,例如,今年6月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被告以原告滥用权利为由请求赔偿合理开支问题的批复》规定,对于恶意提起诉讼的原告,被告依法请求该原告赔偿其因该诉讼所支付的合理的律师费、交通费、食宿费等开支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对于提起恶意诉讼的当事人,人民法院还可根据情节轻重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总之,要织密制度的笼子,让恶意诉讼的当事人“偷鸡不成蚀把米”。

这个表态很明显,最高法支持商户的维权,支持返还赔偿款,并赔偿必要的律师费、交通费、伙食费等合理开支。

说在后面,让我们为国家知识产权局和最高人民法院点赞!虽然说法律规定的很明白,但是在适用上却会出现不同的理解,不同的理解就会造成不同的处理结果。同一个事实,在不同法院判决结果不同的案例还有很多。让我们相信我们的政府、我们的法院,会一一解决这些顽疾,真正还人民公平正义!潼关肉夹馍协会们,你们颤抖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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