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秋莲诉刘暖曦生命权纠纷案判赔|对民法典“公序良俗”的最好解释与运用
刘暖曦原名刘鑫。2016年11月,中国留学生江歌在日本被刘暖曦的前男友用匕首残忍杀害,其间,刘暖曦躲在门内一直没有开门。在法律上,刘暖曦的前男友陈世峰是凶手无疑,而在情理上,刘暖曦的处理则让人看到了人性的丑恶,她首先是对受害者江歌的母亲避而不见,直到被人肉出来,才有了言不由衷的道歉,在采访中,她时不时表达出“我都道歉了还要怎样”,甚至在江歌母亲追问的过程中,威胁说如果再这样逼问,就拒绝与警方合作提供证词。
如果说大多数人可以理解刘暖曦在案发现场的恐惧,却无法理解之后她294天的逃避,更无法接受这种连虚伪都丧失了的冷漠人性。由此江歌事件引发了法律、道德与舆论之争,江歌母亲对刘暖曦提起了生命权赔偿之诉。讽刺的是,在这场旷日持久的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刘暖曦依然没有丝毫愧疚,三年后将刘鑫改名为刘暖曦,微博粉丝30万,发布的长文下有5万多元的打赏,成了微博“网红”,其身份认证是“前留日学生刑案当事人刘鑫”。刘暖曦之前发表的微博中的互动内容都是对江歌母亲的讽刺与反驳,甚至是人身攻击。
虽然大家都明白陈世峰才是凶手,刘暖曦本不用承担任何法理上的责任,但刘暖曦在道义上的冷漠,已经触碰了情理的底线。如今时隔六年,我们终于等来了法院的判决,从判决依据来看,没有过多援引现行法律中的硬性规定,而是从符合大多数人情感的角度,从情理上进行论述。看到这样的判决,作为法律人,晓律感到非常欣慰,我认为,无论是法官、检察官还是律师,我们都是法律人,是这个社会的医生,法律人眼中不应该只看到法律,还要看到光。而江歌案的民事赔偿判决,正是对民法典中第八条“公序良俗”的最好解释和运用,是我们这个社会的光。今天,晓律就和大家来聊聊这道法治之光,以及公序良俗与道德的边界在哪里?
公序良俗是什么意思?
我国《民法总则》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这里所谓公序良俗,即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公序良俗这个词,乍一听起来很抽象,因为这条规定是一条原则性规定,不够直接具体,所以在司法判例中很难作为惩罚性条款来直接援引。它的基本理论依据是:“法无明文禁止即可为”和“权利不可滥用”的辨证统一性。“法无明文禁止即可为”意味着民事主体在不违背强制性法律规则和法律不禁止的条件下,可自愿选择满足或有利于自身利益的行为。但是,如果立法的要义仅局限于此,并不足以规制某些游走于法律与道德边缘的行为,不足以满足社会的良善之心,也就无法确保整个社会的有序运行,因此,立法将“权利不可滥用”的要义也包含其中,意味着民事主体行使权利时,其行为应符合善良风俗习惯,并不损害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一般的公共秩序要求。
公序良俗有法律效力吗?
在中国传统的法律文化中,我们一贯注重“德行教化”的作用,由此造就了我们的法律更偏重伦理性。别看公序良俗只是一条原则性规定,但它具有法律约束力,同时也是一个国家,一个社会最低限度的道德,这个社会大多数人都有自己的道德底线,很多行为都在公序良俗的范围之内。例如,男子将财产遗赠给婚外情人,虽然赠予双方的意思表示均为真实,但该行为以非法同居为基础,破坏了家庭,显然有悖公序良俗,法院会判决该遗赠无效。可见,公序良俗承担着矫正法律或者填补法律不足的功能。
公序良俗与道德的边界在哪里?
当然,并非所有的道德,都会成为法律所称的公序良俗。公序良俗被称为法律底线性的道德,法院在认定时有着非常严格的标准,只有那些最低的道德标准和要求,才有可能成为公序良俗。比如说江歌案中,如果刘暖曦当年面对媒体,坦陈事实,并向江歌之母道歉,在接下来的数月里,陪伴江母,平抚她的心灵伤痛,帮助她度过人生最痛苦的时光……这虽然并非法律明文规定,但在我国,它属于得到群众普遍认同、能够体现公平正义价值的公序良俗,应无疑义。也许有人会问,如果江歌不是为保护刘暖而死,而刘暖曦只是担心与江歌母亲见面后,江母会误解误传相关信息,误导民众认识,对正确裁判构成影响,故一直拒绝相见,那构不构成违背公序良俗呢?果真如此的话,晓律认为,这种行为因存在合理事由,不会被法院认定为违背善良风俗。所以,并非所有违反道德的行为,都会成为法律上认为的违反公序良俗。
江月遥
老狐狸爱媛媛
精辟!关键这种还很多
涉外法治沙龙
非常好的点👍
沪晓律 回复 @涉外法治沙龙:
谢谢
勇叔法言
说的好,公序良俗讲的到位!
沪晓律 回复 @勇叔法言:
谢谢老师电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