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浙江省的某豆制品厂抓住了一个偷豆制品的小偷,将其扭送至派出所。这个小偷还是个惯犯,偷盗了4次,而且每次都是偷豆制品,数量也不多。原来,这小偷张某最近丢了工作,他还同时丢了身份证和手机,已经流浪街头数月,所以只好偷菜场门口的豆制品充饥。警方查实,2021年11月9日至21日,这个张某共4次在菜场南门处窃得豆腐皮、豆腐泡、豆腐干、素鸡若干,价值约200元。因4次盗窃行为属多次盗窃,警方以涉嫌盗窃罪将其移送市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对这个小偷做出了不予起诉的决定,这是为什么呢?今天,晓律就和大家来说说,哪些情况下检察院会不予起诉,以及不予起诉之后会不会留下案底的问题。
一、不起诉有哪些类型
不起诉有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和存疑不起诉三种类型。
1.法定不起诉。是指犯罪嫌疑人具有《刑事诉讼法》第16条规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的6种情形中除“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撤回告诉的”情形外的其他5种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法律上有一类型的犯罪是不告不理,告诉才处理的,“告诉”就是让当事人直接去法院提起诉讼,然后法院会直接受理,不经过检察院审查起诉的环节,比如侮辱罪、诽谤罪等等,就属于这种犯罪类型。法律规定了6种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除了上述这种情形之外,其他的5种都是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具体有哪5种情形呢?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比如咱今天说的流浪汉4次偷菜这事,就属于这种情形;(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我国刑法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以犯罪的法定最高刑为标准,规定了4个档次的追诉时效,分别是5年、10年、15年及20年。比如玩忽职守罪,它的法定最高刑不满5年,那么经过五年如果没有被发现,就不再追诉;(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五)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2.酌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的情形主要有:
在我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在外国已受过刑罚处罚的;聋、哑、盲人犯罪的;防卫过当;避险过当;没有造成损害的中止犯的行为;从犯的行为;胁从犯的行为;自首且犯罪较轻的;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酌定不起诉从法律上说是对犯罪嫌疑人作无罪处理。避险过当,比如你是某食品厂的保管员,有一天食品厂突然烧起大火,消防队员赶到现场时发现,进入失火地点的通道太过狭小,消防车进不去,在消防队员的指挥下,拆掉通道两旁的煤棚,消防车通过,接上水龙头。但是,你认为消防队拆除的火道太窄了,眼看火越烧越旺,有可能烧到食品厂的生产车间,就指挥生产工人将旁边的居民住房给拆掉了,你本是出于好意,但也造成了不必要的财产损失,所以构成避险过当,这种情况下就由检察院酌定是否对你提起诉讼。
3、存疑不起诉。这个意思就是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1)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的;比如关键的书证是复印件,无法找到原件,那么就是定罪证据存疑。
(2)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的;比如江歌案中,江歌是被陈世锋用刀具杀死的,如果仅仅陈世锋的有罪供述,而关键物证刀具找不到,也没有证人证言等其他证据印证的话,那就是缺乏必要证据。
(3)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有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比如嫌疑人的几次供述存在矛盾,证人证言与嫌疑人供述有矛盾等等。
(4)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而无法排除的。对于存疑不起诉的,在发现新的证据,符合起诉条件时,可以提起公诉。
二、不起诉是否会留案底?
检察院下了不起诉决定书之后是否会有案底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1、如果犯罪嫌疑人是因没有违法犯罪事实而被决定不起诉的,则不会有案底。
2、如果犯罪嫌疑人不是因没有违法犯罪事实而被决定不起诉,而且因犯罪情节轻微或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而被不起诉的,仍会有本应的案底记载。
再说回咱们本期的主角,偷豆制品的张某,司法部《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多次盗窃是指两年内其中任何一次都不单独构成犯罪但累计超过三次的盗窃。所以说,客观上张某已达到定罪量刑起点,但盗窃时张某是流浪汉,因饥饿迫于生计而实施盗窃,财物数量、价值较小。当时豆制品很多,他每次偷窃数量都不多,只为果腹,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较小。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愿接受处罚,认罪态度好,检察院因此作出了不予起诉的决定。
1387166payz
有温度的检察官!
Dr_xuhl
懂法律的会钻法律的漏洞吗?
沪晓律 回复 @Dr_xuhl:
千人千面
涉外法治沙龙
法律也有温度👍
沪晓律 回复 @涉外法治沙龙:
是啊!良法善治
wsyimo
可怜的人
沪晓律 回复 @wsyimo:
是啊!所以说不起诉还是比较人性化的
勇叔法言
这个我也看到了,判的挺人性化,裹腹所需,不予起诉
沪晓律 回复 @勇叔法言:
是的,挺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