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集团授信的管理方式要适合客户的不同形态,有的集团采取了“总公司+分公司”模式,这些分公司没有独立的法人地位,也没有获得总部的融资授权,适合第一种方式;有的集团是“总公司+子公司”,有比较强大的管理总部,负责人、财、物,但子公司也有一定的经营自主权,适合第三种方式;也有的总公司仅仅是个“空壳”,或者没有总公司的形式,各公司之间仅有股权控制或人员联系,也没有合并报表,就要采取第二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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