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在人民网上看到一则新闻,继父离婚要求继子返还大学期间生活费,事情是这样的,刘某的母亲与唐某于2009年再婚,在刘某上大学期间,唐某共支付其生活费35200元。去年12月,刘某母亲与唐某离婚,唐某向法院起诉请求刘某返还大学期间生活费。重庆万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唐某为刘某支付的生活费系出于自愿履行道德义务所为的赠与,不享有可撤销该赠与之权利,对其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其实,新闻里我们看到了一个关系,就是继父母与继子女的关系。后妈难当,后爹也一样。因为这是一种超出血缘的关系。我们说血缘关系是一种天然的关系,是本分,而这种靠婚姻来关联起来的关系,属于法律上的拟制关系,说白了,就是情分。但是情分这个东西,清官难断家务事,咱们也就不在这里探讨了,今天想和大家说的,是继子女和继父母的关系。聊一聊为什么,唐某不能和继子要回这3万块钱。
首先,咱们先说身份。
唐某在这个案子中有两个身份,唐某第一个身份是丈夫,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产生的收入为夫妻共同财产,在没有证据证明唐某给刘某支付的大学期间的生活费为其个人财产的情况下,对刘某的赠与也应该属于夫妻双方的一个赠与行为,唐某也只可以就他自己的那部分进行主张。当然新闻并没有给我们介绍得那么详细,具体唐某是不是只主张了自己那部分,不得而知。
我们看他第二个身份,是继父。
其实我们知道,继父母与继子女并不是一种天然的关系,而是一种社会关系。是基于婚姻而形成的。一种是我们通常理解的,名义上的继父母与继子女的关系,也就是说,只要是生父母与继父母之间一旦形成了婚姻关系,我们就可以简单的称之为继父母与继子女。
另一种是实质上的继父母与继子女的关系,也就是民法典第1072条中规定的与继父或者继母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的继子女,他们之间才产生法律上规定的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比如赡养和继承。那么怎么去判断是否形成了这种抚养教育关系呢?对这一块,我觉得江苏省一个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写得特别好,对这个关系做了一个很明确的分析,这里也和大家一次分享一下。他说,可以从以下2个方面考虑。第一,继父母对未成年的继子女履行了抚养义务:这就包括继子女受继父母经济上的供养,以及继子女受继父母生活上的抚养、教育。第二方面,继父母对已成年但是限制行为能力或无行为能力的继子女履行了扶养义务,比如说孩子存在精神障碍、智力障碍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等等。都可以认定形成了抚养关系。
那我们回到刘某这个案例上,新闻其实也没有说清楚,刘某与唐某是不是形成了抚养关系。但是我们看到一点,唐某要回的,是刘某上大学期间的生活费。既然上了大学,大概率是已经成年了,那么这一部分,显然并不属于对未成年子女的经济供养了。所以法院认定,这是唐某出于自愿履行道德义务,也就是承担了作为刘某母亲丈夫、刘某名义上的继父的责任,而对刘某做的一个赠与。
这就是我们要说的第二个问题,什么是赠与。民法上的赠与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的行为,根据民法典规定,赠与也可以进行撤销,但必须要符合特定的情形。
包括下面三种:一是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二是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2.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三是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而显然,唐某给刘某支付生活费的行为,在款项交付给刘某的时候已经完成了财产权利的转移,这个钱就不能再要回来了。
仅仅看新闻,或者是分析法律知识点,结论都是比较明确的。但是生活,有时确实剪不断理还乱,加上当局者迷,可能更增加了事情本身的复杂程度,尤其是一段婚姻家庭关系的终结。所以,其实今天,我更想说的是,无论是不是能够体面地告别,无论是不是能放下恩怨送上祝福,至少在前一段关系中,都曾认真付出过。那么当这段关系宣告终结的时候,各自回到自己的正常生活轨迹中才是目的。无论是付出多的一方,还是受恩惠多的一方,都多看未来,日子总是前进的。愿施恩者多思因果,《菜根谭》中有语,愿施恩者,内不见己,外不见人,则斗粟可当万钟之惠;同样愿受人恩惠者常思回报,《诗经》亦有言,投我以木桃,报之以琼瑶。
好了,今天的分享就到这里,感谢收听,期待下次见。
66鑫鑫锁99
这女的典型的卸磨杀驴!
涉外法治沙龙
家务事难断啊
Stair钟离
十岁时候就跟着生母过去了,继父都说了小时候的钱不要了只要大学的,那显然形成抚养关系了呀
享听401867790
喂条狗狗还得倒一个摇尾巴的回报。岂不叫人忙活一场,它大了,老子老了!这就是讲解半天的结果。
流年_cxj
说教摆高调谁不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