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的孩子,个个都是宝,宝爸宝妈们恨不得把天上的星星摘给自己的孩子,含在嘴里怕化了,捧在手里怕摔了,就连给宝宝们买东西,那也是千挑万选,就担心什么不干净的有害的食品用品,危害到自己孩子的健康。市场经济的规律就是,有需求就有市场,许多商家们瞄准了宝爸宝妈们为孩子甘愿付出一切的心态,开发了各种“宝宝专用”的商品,从宝宝专用洗衣机到婴童护肤品,从纸巾零食到油盐酱醋,甚至宝宝专用的饮用水,五花八门的“宝宝专用”商品,只要贴上宝宝专用的标签,那价格就可以翻倍甚至翻几十倍。一开始,许多商家喜欢使用“纯植物”“纯天然”等字眼,随着这些带有“绝对性”的词汇被市场监管部门明令禁止后,一些商家转而立起了“食品级”“可食用”的大旗,极力暗示消费者:产品既然都可以吃进嘴里,用在身上更没问题。尤其是现在又出现了儿童化妆品,标榜是食品级的,对儿童不会造成任何但实际上是否真的可食用呢?今天,晓律就和大家来聊聊。
一、什么是儿童化妆品?
按照《儿童化妆品监督管理规定》,儿童化妆品是指“适用于年龄在12岁以下(含12岁)儿童,具有清洁、保湿、爽身、防晒等功效的化妆品”。儿童皮肤娇嫩易损,化妆品功效满足基本需求即可。第十三条还规定: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采取措施避免儿童化妆品性状、气味、外观形态等与食品、药品等产品相混淆,防止误食、误用。儿童化妆品标签不得标注“食品级”“可食用”等词语或者食品有关图案。这就从法律层面给了化妆品与食品的不同地位,明确这是两种不同类别的产品,食品有食品的法律规定,化妆品有化妆品的法规规定,根本不存在所谓的“食品级”化妆品。
二、使用了“食品”原料,是否表示化妆品是安全的?
一些商家在生产化妆品时使用了某些可用于生产“食品”的原料,就借机称这样的化妆品为“食品级”化妆品,暗示家长将这样的化妆品给儿童使用更安全。事实上,化妆品和食品是两种不同类别的产品,依据不同的法规规定,适用不同的产品标准、原料要求、生产条件等。那么,化妆品的“可食用”和自身的安全性之间是怎样的关系呢?化妆品的安全评价是一个全面的评价体系,包括原料安全性的评估、配方的评估、设备工艺评估、生产过程评估、储存条件评估、使用方法评估等完整的评估体系,可见,原料的安全性仅仅是化妆品安全评价的一个方面。而且某一类化妆品都着自身的一个长期使用的原料目录,如果想把一种新的原料添加进化妆品,无论你是食品类原料还是其他原料,都需要进行相关的皮肤刺激、皮肤致敏性、光毒性、光敏性等多种毒理学评估,并且经国家药监局化妆品新原料注册或备案后,方可作为化妆品原料使用。所以说,原料是食品级的,不代表化妆品就是食品级的,甚至都不能说明是安全的。
三、如何识别化妆品?
根据《化妆品命名规定》和《化妆品命名指南》,化妆品名称中禁止使用以下表达词汇,包括但不限于:(一)绝对化词意。如特效;奇效;超强;全面;全方位;第一;特级等。(二)虚假性词意。如只添加了一部分天然原料,却宣称纯天然。(三)夸大性词意。(四)医疗术语。如处方;药方;医药;各种疾病名称等。(五)明示或暗示医疗作用和效果的词。如抗菌;消炎;活血;脱敏等。(六)医学名人的姓名。(七)与产品的特性没有关联,消费者不易理解的词意。如解码;红外线等。(八)庸俗性词意。(九)封建迷信词意。(十)已经批准的药品名。(十一)超范围认定产品用途。如果遇到化妆品上面具有以上词意的宣称或者表达,那您最好离这个化妆品远一点。折点钱是小事,万一毁容了可就追悔莫及了。
四、虚假广告应承担什么责任?
化妆品行业一直是虚假宣传的重灾区,韩束、倩碧、欧舒丹……均被国内外相关监管部门处罚过。虽然说化妆品当中有可能真的使用了食品原料,但是,用了食品原料不等于化妆品可食用,这种用看似科学的宣传话术“忽悠”消费者,也属于虚假宣传。根据《广告法》第二十八条: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根据《广告法》第五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如果消费者因被化妆品的虚假广告欺骗而受到了损害,那么就可以向广告主进行追责,可通过民事诉讼要求广告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如果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者不能够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先行赔偿。除此之外,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经营者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对于消费者来说,因为虚假宣传构成欺诈行为的,所以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55条规定,消费者是可以主张“退一赔三”的。
涉外法治沙龙
对不良商家需要严格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