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市人民法院最近判决了一起案件,引发了网友们的关注,说这就是现实版的“农夫与蛇”的故事。事情是这样的:刘女士与黎先生在同一家花炮厂务工,得知黎先生家种植的梨子成熟后,便与另一名同事相约一同前往黎先生家。因事先未打招呼,当天恰逢黎先生有事外出,黎先生的妻子黄女士热情地接待了刘女士,并主动拿出竹篙帮刘女士去果园打梨。按照刘女士的要求,黄女士打下四五个梨子后就未再继续打梨。可就在刘女士捡拾完掉落的梨子后,树上突然掉落一个梨子,不偏不倚正好就砸在刘女士的左眼眶上。这一砸,竟砸出个十级伤残,刘女士最终是中度视力受损。刘女士这时候,早将同事的热情接待和好意施梨忘到了九霄云外,向法院起诉了同事,索赔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营养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3万余元。这就相当于,吃东西咬了舌头怪舌头太长,走路撞墙上怪墙不长眼,把汽车油门当刹车踩怪厂商把油门和刹车装在了同一只脚底下,是不是听了就一肚子火!那这责任到底在谁呢?这是意外事件呢?还是侵权事件?同事到底要不要为此负责呢?
一、好意施惠却发生意外,施惠人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为什么说黎先生家是好意施惠呢,因为刘女士黎先生家并未事先经过同意,黎先生的妻子黄女士热情接待帮助刘女士打梨且分毫未取,是无偿的,体现了友善诚信的善良风俗,说好意施惠再恰当不过了。那为什么说刘女士被砸伤是意外呢?意外事件,是指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在这起案件中,黎先生从头到尾根本不知情,妻子黄女士打下四五个梨之后就再没有继续打梨,说明黎先生和妻子黄女士在刘女士受伤这个事情上都不可能存在故意或过失。从天而降的梨子,只能算在老天爷的账上了,天意如此,这就是个意外。法院很快就作出了判决,驳回刘女士的的全部诉讼请求,法院认为黎先生和妻子的行为并没有过错,认定刘女士的左眼被砸是因为自身的安全意识不够,未能提前避免梨子掉落的危险,与同事黎先生一家并无关系。这个判决让很多网友感到极度舒适。在司法实践当中,因为好意施惠是无偿的,是基于人们内心的善意,应该从公平的角度出发,酌情减轻施惠人的责任,因此施惠人非基于故意或是重大过失导致的损害,一般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二、施惠人在什么情况下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听到这里,有的听友可能要问了,记得以前也出现过类似的事件,比如搭同事车子遇到车祸、帮邻居看小孩却发生意外,这种情况下法院多数还是会判处车主或者看护小孩的人承担一定责任的。这两种情况,和我们今天说的这个案件,在具体的情节上还是有些不同。施惠人应当承担损害结果的法理是基于先行行为而产生的对相对人权利保护的义务,如果相对人因此行为受损,施惠人应当承担责任,但此时已转变为侵权关系了。比如,同事下班搭你的车子,你同意了,这是一种好意施惠的行为,但如果你在开车过程中闯了红灯导致发生了交通事故,同事受伤,这种情况下你就要承担侵权责任了,因为你在这起事故中闯了红灯存在重大过失,当然,如果你是无偿让同事搭车的,那么可以适当减轻你的责任。再比如,帮邻居照看小孩,小孩是未成年人,无论你是有偿还是无偿,既然答应帮忙照看,就要尽到看护人的责任,小孩如果在你家受伤了,当然要由你来负责任了,当然,无偿照看的情况下,会适当减轻责任。而咱们今天说的这个案件中,刘女士是不请自来,黎先生一家没有先行行为,双方之间并无法定或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且刘女士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理应对梨子掉落引发的危险性有充分的认知,并加以防范。所以发生这样的事情,只能是刘女士自己的责任了。
这起案件的判决除了在法律层面得到了大家的广泛认同,在道德层面也引发了网友们的热议。其实刘女士被砸伤后住院费花掉了1万元,而且黎先生出于人道主义和同事关系,他也支付了4000元的医疗费用,不料这刘女士却狮子大开口,索要13万元简直让人无法接受,这就是现实版的东郭先生与狼、农夫与蛇啊!所以我们在学好法律知识的同时,也要擦亮双眼、谨慎交友,惹不起咱还躲不起吗。最后,晓律提醒大家,眼下正值瓜果成熟的季节,无论是到自家园子还是别处摘瓜果,都别只顾着吃瓜,安全第一。
听友253295096
请问晓律没闯红灯,遵守交规驾驶,出了事故同事受伤是否有责任,有点好奇
沪晓律 回复 @听友253295096:
如果是免费给同事搭车,同时驾驶人在驾驶过程中不存在任何过错,是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最多适当补偿点,这个就看个人意愿了。
涉外法治沙龙
这个是太不幸了
沪晓律 回复 @涉外法治沙龙:
是啊!意外和明天哪个先来,真说不准!
八尾是妖怪
我第一下看成了农夫与梨……
沪晓律 回复 @八尾是妖怪:
哈哈哈,眼神咋还不好使了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