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因为一时受气或者想要侮辱他人,便通过发信息的方式对他人进行辱骂。近日,吉林白城的一名男子韩某为了帮朋友出气,在微信群里发语音辱骂同村居民,辱骂时间长达5分钟,因为语言太过粗糙,晓律在节目里就不复述了,总之这个气焰非常嚣张。被骂的居民认为韩某此举给自己造成极大心理伤害,随即报了警。目前,韩某因故意辱骂他人被依法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300元。这个事情被曝光到网上之后,引发了大家的热议,有的说骂人是不文明行为,而且这个骂的太难听,该让骂人者受点罚。有的说骂人虽然不对,但警察可以调解教育,行政拘留和罚款的处罚有点重了,可能过度执法了。还有的说,朋友义气不是用在这些地方的,被拘留了“朋友”会替你吗?当然,还有的网友发出疑问,群主需不需要担责?今天,晓律就和大家来聊聊这些问题。
一、在微信群里骂人属于什么行为?
首先,我们来聊聊微信群算不算公共场合。随着网络越来越深入地参与到人们的生活中,几乎所有的实体场所都有网络延伸,比如微信群,这就是特定人的集合在网络上的延伸,这些人聚在一起聊天,将微信群变成了一个公共场合,还有朋友圈,如果你还认为这是个纯粹的私人空间,那就大错特错了。而在公共场所恶语诅骂人,除了是不文明行为之外,还可能会违法,造成严重后果的,还会涉嫌侮辱罪、诽谤罪,要负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246条的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如果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属于治安案件,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第二款的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其实微信群骂人的例子并不新鲜,有的人说,只是在微信上面骂骂而已,不至于上纲上线非要给行政处罚吧。晓律觉得,其实网络上的谩骂可能要比在现实中辱骂所导致的后果更严重,因为网络侮辱或者诽谤,具有信息容量大,传播速度快,散布范围广等特点,造成的社会影响更大,给受害者带来的伤害也更大,所以对韩某处以行政处罚,是很有必要的,为的就是以儆效尤。
二、为“朋友”义气辱骂他人,朋友要担责吗?
这个问题要分别看待,如果辱骂他人是受朋友指使,那么朋友存在教唆行为,也是要担责的,造成严重后果的,还可能和辱骂者构成共同犯罪。如果朋友并未指使,只是辱骂者单方面的义气,那么只能是行为人自己承担所有后果。所以说,成年人要有判断自己行为的能力,否则就是自己挖坑把自己埋了。
三、微信群主要不要担责?
近期广州互联网法院判决的两则案例可以说明这个问题。一起是微信群主对群成员在微信群里辱骂他人置之不理,对被辱骂者求助也无动于衷,被法院以“慢作为”“不作为”为由判决承担责任。另一宗是微信群成员骂人后,群主及时劝阻,在劝阻无效后解散微信群,法院对此判定群主不承担责任。这样的判决是有法律依据的,《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9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互联网群组建立者、管理者应当履行群组管理责任,依据法律法规、用户协议和平台公约,规范群组网络行为和信息发布,构建文明有序的网络群体空间。第15条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一共有“九不准”,其中一条就是“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群主作为讨论平台的建立者,具有维持讨论秩序和言论秩序的义务。群主对于群聊中的违法或不良信息,应尽到“注意义务”和“管理义务”。可见,微信群主是否要担责,关键看微信群主是否尽到了群管理的责任,在辱骂行为开始后是否及时制止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外,希望这样的判例以后能够多出,输出相应的裁判规则,为公民的网络行为及言论划定边界。
最后,晓律想说,网络时代带给我们的,不止有便捷,还有无处不在的束缚。讲义气是个好事,但义气如果用错了地方,可能害人害己害全家。群主是微信群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建群不能图一时方便,建了就要对它负责。
人懒爱听书
666666
东方如水
骂人属于精神侮辱,10天不多!
涉外法治沙龙
讲得非常清楚明白👍
沪晓律 回复 @涉外法治沙龙:
谢谢来听哦!
诺喏_hq
天津打人那个都没拘留这么久吧,老板姓不容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