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向高甲主观题佛脚(3-10问)

2023-06-17 20:16:4028:12 14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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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向高甲主观题佛脚,第三问至第十问。

【第3问】,结合本案,请阐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诉讼价值。

【法条索引】,《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答题话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诉讼价值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保障人权

第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乃至每个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进行否定性评价,消除非法取证的心理动力,从而达到保障诉讼参与人各项权利、保障无辜的人不受追究的目的。本案中,排除.......的供述等非法证据,有利于保障李某的人权,同时,警示司法人员在以后的执法中应充分保障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

程序正义

第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利于保障程序公正,保障诉讼程序独立价值的实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助于督促公检法机关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通过程序性制裁来实现对程序公正的追求。在本案中,通过排除.......的供述等非法证据,彰显了程序的独立价值,维护了程序的公正性,是程序公正价值的重要体现。

规范司法

第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利于规范司法行为,维护司法权威,彰显法治精神。司法行为是否合法、是否规范,是衡量司法文明程度和法治建设水平的重要标志,关系到司法权威的实现和确立。司法机关若非法取证、带头违法,就会严重损害司法机关形象,损害法律权威,对整个社会的法律信仰和法治精神也有着巨大的破坏。在本案中,排除.......的供述等非法证据,有利于抑制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督促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树立惩罚与保护并重的司法理念,坚持规范理性文明执法,这对树立我国司法的权威具有重要意义。

【第4问】,谈谈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如何平衡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关系?

【法条索引】,《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答题话术】,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刑事诉讼中的确立,是立法者对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价值权衡的结果。

如果允许将非法取得的证据作为定案根据,对查明案情、实现国家的刑罚权是有帮助的,但这样做又是以侵犯宪法保障的公民基本权利、违反程序公正为代价的;反之,如果将非法取得的证据一律排除,虽然体现了程序的正义,但可能会影响到对案件真相的查明和犯罪的惩治。因此,从程序正义的理念考虑,我国刑诉法明确规定,采用暴力、威胁以及限制人身自由等非法手段获取的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但是,考虑到实体正义的价值需要,针对实物证据,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又给了办案人员予以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的机会。为了实现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之间的平衡,应当赋予法官对于非法获得的实物证据是否采用一定的裁量权。从近现代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趋势来看,程序正义的理念愈来愈受到重视,当实体真实与程序正义发生冲突时,各国越来越倾向于优先考虑程序正义。

【第5问】,结合本案,谈谈你对“认罪认罚从宽”价值的理解和认识。

【法条索引】,“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

【答题话术】,

基本概念

认罪认罚从宽,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对于被指空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并签署具结书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价值分析

认罪认罚的价值分析如下,(1),公正基础上的效率观。在这一制度下,大多数被告人认罪案件,有望通过被告人的认罪认罚,实现审查起诉与法庭审理的简易化,缩减办案期限。(2),承载现代司法宽容精神。既能够体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益的充分尊重,也利于彰显刑事追诉的人文关怀。(3),探索形成非对抗的诉讼格局。这种格局使得刑事诉讼的部分环节得以简化或者省略,必将有效提升诉讼效率;减少刑事案件的信访申诉发生概率,从而有利于恢复被犯罪所破坏的社会关系。(4),实现司法资源的优化配置。推动案件繁简分流,解决案多人少的矛盾,对于缓解司法资源的有限性和日渐增长的案件数量之间的紧张关系有其特殊意义。

观点总结

总之,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准确及时惩罚犯罪、强化人权司法保障、推动刑事案件繁简分流、节约司法资源、化解社会矛盾、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第6问】,要求考生能完整表达认罪认罚从宽原则的基本含义以及内涵和外延。

【法条索引】,“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

【答题话术】,

何为认罪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侦查机关已经掌握的犯罪事实,明确表示承认。

【法条索引】,根据《指导意见》,第6条规定,承认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仅对个别事实情节提出异议,或者虽然对行为性质提出辩解但表示接受司法机关认定意见的,不影响“认罪”的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数罪,仅如实供述其中一罪或部分罪名事实的,全案不作“认罪”的认定,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但对如实供述的部分,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人民法院可以从宽处罚。

何为认罚

(1),在实体上,自愿接受所认之罪在实体法上带来的刑罚后果,包括接受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2),在程序上,对诉讼程序简化的认可。

【法条索引】,根据《指导意见》第7条规定,(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虽然表示“认罚”,却暗中串供、干扰证人作证、毁灭、伪造证据或者隐匿、转移财产,有赔偿能力而不赔偿损失,则不能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程序选择权,不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的,不影响“认罚”的认定。

何为从宽

(1),实体法上的从宽,给予相对更大程度上的从宽的幅度,以示对其认罪认罚的鼓励。(2),程序法上的从宽,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适用限制人身自由程度更轻的强制措施、做出轻缓的程序性处理或者适用更为便利和减少诉累的诉讼程序。

【法条索引】,根据《指导意见》第八和第九条规定,(1),可以从宽不是一律从宽。(2),主动认罪优于被动认罪,早认罪优于晚认罪,彻底认罪优于不彻底认罪,稳定认罪优于不稳定认罪。(3),认罪认罚与自首、坦白不作重复评价。

【第7问】,要求考生能够结合案例中的情节,分析认罪认罚原则的具体适用问题。

【法条索引】,“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

【答题话术】

适用范围

根据《指导意见》,第5条规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贯穿刑事诉讼全过程,适用于侦查、起诉、审判各个阶段。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没有适用罪名和可能判处刑罚的限定,所有刑事案件都可以适用,不能因罪轻、罪重或者罪名特殊等原因而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获得从宽处理的机会。但“可以”适用不是一律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后是否从宽,由司法机关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

法律帮助

根据《指导意见》,第十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没有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看守所),应当通知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等法律帮助。符合通知辩护条件的,应当依法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被害人权益保护

根据《指导意见》十六至十八条规定,

(1),应当听取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与被害方达成和解协议、调解协议或者赔偿被害方损失,取得被害方谅解,作为从宽处罚的重要考虑因素。(2),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同意对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从宽处理的,不影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3),没有退赃退赔、赔偿损失,未能与被害方达成调解或和解协议的,从宽时应当予以酌减。(4),由于被害方赔偿请求明显不合理,未能达成调解或者和解协议的,一般不影响从宽处理。

免于处罚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公安机关可以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也可以对涉嫌数罪中的一项或者多项不起诉。

反悔处理

1.起诉前反悔,根据《指导意见》第五十二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在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前反悔的,具结书失效,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全面审查事实证据的基础上,依法提起公诉。2.酌定不起诉后反悔,根据《高检规则》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后,犯罪嫌疑人反悔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进行审查,并区分下列情形依法作出处理,(一),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原不起诉决定,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1款的规定重新作出不起诉决定;(二),犯罪嫌疑人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可以维持原不起诉决定;(三),排除认罪认罚因素后,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撤销原不起诉决定,依法提起公诉。3.审判中反悔,《指导意见》第五十二条规定,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反悔不再认罪认罚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裁判。需要转换程序的,依照本意见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8问】,要求考生结合案例中的情节,分析诉讼各个阶段的认罪认罚原则的适用问题。

【法条索引】,“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

【答题话术】,

侦查阶段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第2款,应当告知诉讼权利,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2款,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的,应当记录在案,随案移送并在起诉意见书中写明有关情况。

审查起诉

1. 权利告知与意见听取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2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对下列事项的意见,并记录在案,(一),涉嫌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适用的法律规定;(二),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从宽处罚的建议;(三),认罪认罚后案件审理适用的程序;(四),其他需要听取意见的事项。2.签署具结书,根据《高检规则》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具结书应当包括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罪行、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等内容,由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签名。犯罪嫌疑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2. (一),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三),其他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情形。有前款情形,犯罪嫌疑人未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不影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

3.提起公诉与量刑建议,根据《高检规则》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应当提出量刑建议,在起诉书中写明被告人认罪认罚情况,并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量刑建议可以另行制作文书,也可以在起诉书中写明。根据《高检规则》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量刑建议一般应当为确定刑。对新类型、不常见犯罪案件,量刑情节复杂的重罪案件等,也可以提出幅度刑量刑建议。

审判阶段

1.审查认罪认罚的真实性、合法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条第2款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审判长应当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审査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2.量刑建议的采纳,《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3.速裁程序的适用,《刑事诉讼法》第222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侯,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4.简易程序的适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第46条第1款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被告人认罪认罚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5.当庭认罪认罚的处理,《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第49条被告人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没有认罪认罚,但当庭认罪,愿意接受处罚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就定罪和量刑听取控辩双方意见,依法作出裁判。6.二审中认罪认罚的处理,《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第50条被告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未认罪认罚,在第二审程序中认罪认罚的,审理程序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第二审程序进行。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其认罪认罚的价值、作用决定是否从宽,并依法作出裁判。确定从宽幅度时应当与第一审程序认罪认罚有所区别。

【第9问】,认罪认罚案件能否上诉?如果上诉能否加刑?

【法条索引】,“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

材料背景1

有观点认为,在认罪认罚案件中,如果控辩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被告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法院也按照检察机关的确定刑量刑建议作出了判决,此时应当限制被告人的上诉权,原则上不应当允许被告人上诉。请对这一观点作出评价并给出理由。

答题话术

该观点不正确的原因∶(1),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上诉权不受任何限制,上诉权是被告人的基本权利,应当予以充分保障(2),被告人反悔并上诉的理由多样,有的确实可能是在一审判决作出前后才发现或产生、不允许被告人上诉也有违刑事诉讼准确查明犯罪事实和尊重保障人权的任务(3),目前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尤其是在认罪认罚过程中被追诉者的知情权、法律帮助权和辩护权等尚未得到充分的保障,被追诉者尚难以对认罪认罚作出完全自愿且明智的决定,应当保留上诉这一权利救济的途径。

材料背景2

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理后,被告人反悔上诉,认为其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对其从轻处罚。请问二审法院能否加刑?

答题话术

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的案件中,被告人的上诉权不能受限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被告人虽然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据此获得量刑减让,一审宣判后又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确实违背了之前认罪认罚的承诺,其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但根据现行法律规定,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仍然可以提出上诉。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因此,根据上诉不加刑原则的规定,在只有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情况下,二审法院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材料背景3

如果检察院认为被告人以认罪认罚形式换取较轻刑罚,再利用上诉不加刑原则提出上诉,反映其认罚动机不纯;被告人上诉违背认罚承诺,认罪认罚的从宽量刑幅度不应再适用,故应当加重处罚,才有利于维护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司法效果。依法对被告人提起提起抗诉,二审法院能否加刑?

答题话术

【观点1】,针对此情形,检察机关应当提起抗诉,二审法院应加重被告人刑罚。被告人先前自愿认罪认罚,判决后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是以认罪认罚形式换取较轻刑罚,再利用上诉不加刑原则提出上诉,反映出其认罚动机不纯,有违认罪认罚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的原则要求。因此,对被告人前认后翻、认罪不认罚的行为给以较重处罚,才能维护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司法效果。(检方一般持此观点),

【观点2】,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的案件中,被告人的上诉权不能受限制。即使本案检察院抗诉,如果综合全案证据,原判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归案后的认罪悔罪表现,量刑并无不当,那么抗诉机关的抗诉理由不能成立,被告人请求再予从轻处罚的上诉理由亦不能成立,二审法院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抗诉,维持原判。(审判方持此观点),

材料背景4

用速裁程序审理的认罪认罚案件,如果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二审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答题话术

【法条索引】,《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第四十五条速裁案件的二审程序。被告人不服适用速裁程序作出的第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的案件,可以不开庭审理。第二审人民法院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发现被告人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提出上诉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重新审理,不再按认罪认罚案件从宽处罚;(二),发现被告人以量刑不当为由提出上诉的,原判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判量刑不当的,经审理后依法改判。

【第10问】,要求考生结合案情谈谈完善司法责任制对于促进司法公正的意义。

【法条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第10条

【参考范文】,

基本内容

司法责任制主要包括几个方面,一是职权配置,即由审理者裁判;二是责任承担,既然把权力给审理者了,最后当然要由裁判者负责。三是一旦发生错案,就要启动追责程序。

重大意义

推行司法责任制,意味着司法机关办案权力重心下移。过去司法机关办案,内部层层审批,终极性话语权在领导层;现在下移至主审法官、合议庭、主任检察官,遵循“谁办案、谁决定、谁负责”的原则,有助于建立权责明晰、权责统一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通过司法责任制改革,法院、检察院的优秀人才集中到办案一线;法官、检察官独立对案件作出处理决定,增强了法官、检察官的责任心;案件服判息诉率明显提升,司法公信力得到明显提高。

喊出口号

总之,如果说建立公正高效权威文明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司法体制改革的终极目标,提高司法公信力是司法体制改革的近期目标或阶段性目标,那么,建立和完善司法责任制则是实现司法体制改革目标的必由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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