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向高甲主观题佛脚(10-30)

2023-06-17 20:16:3245:00 1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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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向高甲主观题佛脚,十至三十

【第11问】,2020年8月“两高三部”,联合制定了《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办法》,。命题人可能围绕该文件在案例中考查值班律师的职责以及权利范围

【法条,索引】,《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办法》,

【法条,索引】

职责

第6条,值班律师依法提供以下法律帮助,

(一),提供法律咨询

(二),提供程序选择建议,

(三),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四),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

(五),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申请法律援助,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值班律师在认罪认罚案件中,还应当提供以下法律帮助,

(一),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释明认罪认罚的性质和法律规定,

(二),对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量刑建议,诉讼程序适用等事项提出意见,

(三),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在场。

值班律师办理案件时,可以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约见进行会见,也可以经办案机关允许主动会见,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案卷材料,了解案情。

权限

第21条,侦查阶段,值班律师可以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及案件有关情况,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值班律师可以查阅案卷材料,了解案情,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安排,并提供便利。已经实现卷宗电子化的地方,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以安排在线阅卷。

第22条,值班律师持律师执业证或者律师工作证,法律帮助申请表或者法律帮助通知书到看守所办理法律帮助会见手续,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侦查期间值班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第12问】,值班律师和辩护律师的区别

【法条,索引】,《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办法》,

【答题话术】,值班律师制度和辩护律师制度区别主要包括∶

(1),二者设立的立法目的不同。值班律师制度的立法目的在于,确保认罪认罚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认罪认罚有关法律规定的理解,保证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合法性,并帮助被告人作出程序选择。辩护律师制度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辩护的宪法原则和刑事诉讼法原则的具体体现。

(2),二者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行使权利的性质不同。值班律师的诉讼地位是法律帮助人的地位,其行使的权利属于法律帮助权和咨询权。辩护律师的诉讼地位是辩护人的诉讼地位,其行使的权利是辩护权。

(3),二者权利的大小和范围不同。值班律师制度是辩护律师制度的补充,只有在当事人没有辩护人的情况下,才由值班律师行使法律帮助权。值班律师的权利主要包括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辩护律师享有广泛的诉讼权利。

【第13问】,要求考生谈谈缺席审判程序分别如何体现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的理念。

【法条,索引】,《刑事诉讼法》,第291-297条,

【答题话术】,

惩罚犯罪

一方面,刑事缺席审判制度体现了刑事诉讼惩罚犯罪的基本理念。建立刑事缺席审判制度有利于及时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刑进行判处。另外,确立刑事缺席审判制度能使我国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规定相融合与衔接,有助于更好地打击腐败犯罪,加强追回外逃资产的国际合作。

保障人权

另一方面,建立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必须坚持惩罚腐败犯罪与保障被告人人权相平衡的原则。对被告人而言,出席庭审是其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一旦缺席审判,被告人将无法行使相关权利。本次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在构建缺席审判制度时已经对被告人权利的保障问题相当重视,具体通过以下制度来落实对被告人的人权保障,(1),提高审级。规定由犯罪地,被告人离境前居住地或者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2),保障被告人的知情权。人民法院通过有关国家条,约规定的或者外交途径提出的司法协助方式,或者被告人所在地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将传票和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3),对刑事缺席审判的案件实行强制法律援助辩护制度。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93条,的规定,对于缺席审判的案件,被告人及其近亲属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4),赋予了被告人异议权。刑事诉讼法第295条,第2款明确规定,“罪犯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到案的,人民法院应当将罪犯交付执行刑罚。交付执行刑罚前,人民法院应当告知罪犯有权对判决,裁定提出异议。罪犯对判决,裁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理。(5),赋予了被告人及其近亲属独立的上诉权。刑事诉讼法第294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将判决书送达被告人及其近亲属,辩护人。被告人或者其近亲属不服判决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辩护人经被告人或者其近亲属同意,可以提出上诉。”,(6),保障近亲属的参诉权。根据《刑诉解释》,第603条,规定,被告人的近亲属参加诉讼的,可以发表意见,出示证据,申请法庭通知证人,鉴定人等出庭,进行辩论。

一,《刑诉解释》,修订中的证据问题

【第14问】,如果案件中,人民法院发现检察院未移送案发现场的监控录像以及讯问时的同步录音录像分别该如何处理?

【法条,索引】,《刑诉解释》,第73,74条,

1,证据材料未移送的处理

【法条,索引】,《刑诉解释》,第73条,对提起公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审查证明被告人有罪,无罪,罪重,罪轻的证据材料是否全部随案移送,未随案移送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指定时间内移送。人民检察院未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在案证据对案件事实作出认定。

2,讯问过程录音录像未移送的处理

【法条,索引】,《刑诉解释》,第74条,依法应当对讯问过程录音录像的案件,相关录音录像未随案移送的,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通知人民检察院在指定时间内移送。人民检察院未移送,导致不能排除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依法排除,导致有关证据的真实性无法确认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15问】,行政机关和监察机关收集的各类证据能否在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

【法条,索引】,《刑诉解释》,第75,76条,

1,关于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办案中收集证据材料的使用

【法条,索引】,《刑诉解释》,第75条,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经法庭查证属实,且收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证据材料,视为行政机关收集的证据材料。

2,关于监察调查证据材料的使用

【法条,索引】,《刑诉解释》,第76条,监察机关依法收集的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对前款规定证据的审查判断,适用刑事审判关于证据的要求和标准。

【第16问】,讯问(询问),未成年人,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合适成年人不在场的供述和证人证言能否作为定案依据?

【法条,索引】,《刑诉解释》,第90,94条,

1,无法代或合适的成年人在场的证言的处理

【法条,索引】,《刑诉解释》,第90条,证人证言的收集程序,方式有下列瑕疵,经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采用,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五),询问未成年人,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合适成年人不在场的。

2,无法代或合适成年人在场的供述

【法条,索引】,《刑诉解释》,第94条,被告人供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四),讯问未成年人,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合适成年人不在场的。

【第17问】,专门性问题的报告和事故调查报告能否作为法定证据使用?

【法条,索引】,《刑诉解释》,第100,101条,

1,关于就专门性问题出具的报告的使用

【法条,索引】,《刑诉解释》,第100条,因无鉴定机构,或者根据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出具的报告,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对前款规定的报告的审查与认定,参照适用本节的有关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出具报告的人拒不出庭作证的,有关报告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2,关于事故调查报告的使用

【法条,索引】,《刑诉解释》,第101条,有关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形成的报告,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报告中涉及专门性问题的意见,经法庭查证属实,且调查程序符合法律,有关规定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18问】,请谈谈关于技术调查,侦查证据的特殊审查与认定规则。

【法条,索引】,《刑诉解释》,第117-122条,

特殊保护

【法条,索引】,《刑诉解释》,第117条,使用采取技术调查,侦查措施收集的证据材料可能危及有关人员的人身安全,或者可能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可以采取下列保护措施,(一),使用化名等代替调查,侦查人员及有关人员的个人信息,(二),不具体写明技术调查,侦查措施使用的技术设备和技术方法,(三),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法条,索引】,《刑诉解释》,第121条,采用技术调查,侦查证据作为定案根据的,人民法院在裁判文书中可以表述相关证据的名称,证据种类和证明对象,但不得表述有关人员身份和技术调查,侦查措施使用的技术设备,技术方法等。

特殊文书

【法条,索引】,《刑诉解释》,第118条,移送技术调查,侦查证据材料的,应当附采取技术调查,侦查措施的法律文书,技术调查,侦查证据材料清单和有关说明材料。

移送采用技术调查,侦查措施收集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应当制作新的存储介质,并附制作说明,写明原始证据材料,原始存储介质的存放地点等信息,由制作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印章。

特殊审查

【法条,索引】,《刑诉解释》,第119条,对采取技术调查,侦查措施收集的证据材料,除根据相关证据材料所属的证据种类,依照本章第二节至第七节的相应规定进行审查外,还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一),技术调查,侦查措施所针对的案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二),技术调查措施是否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技术侦查措施是否在刑事立案后,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三),采取技术调查,侦查措施的种类,适用对象和期限是否按照批准决定载明的内容执行,(四),采取技术调查,侦查措施收集的证据材料与其他证据是否矛盾,存在矛盾的,能否得到合理解释。

特殊质证

【法条,索引】,《刑诉解释》,第120条,采取技术调查,侦查措施收集的证据材料,应当经过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当庭调查技术调查,侦查证据材料可能危及有关人员的人身安全,或者可能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法庭应当采取不暴露有关人员身份和技术调查,侦查措施使用的技术设备,技术方法等保护措施。必要时,审判人员可以在庭外对证据进行核实。

随案移送

《刑诉解释》,第122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移送的技术调查,侦查证据材料未随案移送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指定时间内移送。人民检察院未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在案证据对案件事实作出认定。

二,2022新增《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

【第19问】,简述人民检察院提出量刑建议的程序和条,件。

【法条,索引】,《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

提出建议

第1条,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

基本条,件

第3条,人民检察院对认罪认罚案件提出量刑建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二),提出量刑建议所依据的法定从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量刑情节已查清,(三),提出量刑建议所依据的酌定从重,从轻处罚等量刑情节已查清。

建议方式

第31条,人民检察院提出量刑建议,一般应当制作量刑建议书,与起诉书一并移送人民法院。对于案情简单,量刑情节简单,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也可以在起诉书中载明量刑建议。

建议幅度

第4条,办理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检察院一般应当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对新类型,不常见犯罪案件,量刑情节复杂的重罪案件等,也可以提出幅度刑量刑建议,但应当严格控制所提量刑建议的幅度。

同步录像

第5条,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提出量刑建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听取意见情况进行同步录音录像。

【第20问】,简述人民检察院在提出量刑建议前应当如何听取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的意见?

【法条,索引】,《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第24,25条,

【答题话术】,

人民检察院在提出量刑建议前听取意见程序如下,(1),应当将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从宽的法律规定,拟认定的犯罪事实,涉嫌罪名,量刑情节,拟提出的量刑建议及法律依据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当面,远程视频等方式进行。(2),应当充分说明量刑建议的理由和依据,听取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对量刑建议的意见。(3),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对量刑建议提出不同意见,或者提交影响量刑的证据材料,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意见合理的,应当采纳,相应调整量刑建议,审查认为意见不合理的,应当结合法律规定,全案情节,相似案件判决等作出解释,说明。

【第21问】,认罪认罚案件中,签署具结书的程序以及具结书的效力。

【法条,索引】,《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

见证具结

第27条,听取意见后,达成一致意见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款不需要签署具结书情形的,不影响对其提出从宽的量刑建议。犯罪嫌疑人有辩护人的,应当由辩护人在场见证具结并签字,不得绕开辩护人安排值班律师代为见证具结。辩护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到场的,可以通过远程视频方式见证具结。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没有委托辩护人,拒绝值班律师帮助的,签署具结书时,应当通知值班律师到场见证,并在具结书上注明。值班律师对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程序适用有异议的,检察官应当听取其意见,告知其确认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后应当在具结书上签字。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签署具结书时,其法定代理人应当到场并签字确认。法定代理人无法到场的,合适成年人应当到场签字确认。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签署具结书。

具结效力

第30条,对于认罪认罚案件,犯罪嫌疑人签署具结书后,没有新的事实和证据,且犯罪嫌疑人未反悔的,人民检察院不得撤销具结书,变更量刑建议。除发现犯罪嫌疑人认罪悔罪不真实,认罪认罚后又反悔或者不履行具结书中需要履行的赔偿损失,退赃退赔等情形外,不得提出加重犯罪嫌疑人刑罚的量刑建议。

【第22问】,认罪认罚案件中,人民检察院调整量刑建议的程序。

【法条,索引】,《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

调整建议

第32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认为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的异议合理,建议人民检察院调整量刑建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认真审查,认为人民法院建议合理的,应当调整量刑建议,认为人民法院建议不当的,应当说明理由和依据。人民检察院调整量刑建议,可以制作量刑建议调整书移送人民法院。

何时调整

第33条,开庭审理前或者休庭期间调整量刑建议的,应当重新听取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的意见。庭审中调整量刑建议,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没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当庭调整量刑建议并记录在案。当庭无法达成一致或者调整量刑建议需要履行相应报告,决定程序的,可以建议法庭休庭,按照本意见第24条,,第25条,的规定组织听取意见,履行相应程序后决定是否调整。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认罪认罚案件,需要调整量刑建议的,应当在庭前或者当庭作出调整。

【第23问】,认罪认罚案件审理中,被告人反悔不认罪或辩护人坚持无罪辩护,人民检察院如何处理?

【法条,索引】,《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

庭审中反悔

第34条,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后,庭审中反悔不再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了解反悔的原因,被告人明确不再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建议人民法院不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撤回从宽量刑建议,并建议法院在量刑时考虑相应情况。依法需要转为普通程序或者简易程序审理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建议。

无罪辩护

第35条,被告人认罪认罚而庭审中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核实被告人认罪认罚的真实性,自愿性。被告人仍然认罪认罚的,可以继续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被告人反悔不再认罪认罚的,按照本意见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第24问】,认罪认罚案件审理中,人民检察院的行使法律监督权的几种情形。

【法条,索引】,《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

【答题话术】,

程序违法

第37条,人民法院违反刑事诉讼法第201条,第2款规定,未告知人民检察院调整量刑建议而直接作出判决的,人民检察院一般应当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依法提出抗诉。

量刑不当

第38条,认罪认罚案件审理中,人民法院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建议人民检察院调整,人民检察院不予调整或者调整后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人民检察院认为判决,裁定量刑确有错误的,应当依法提出抗诉,或者根据案件情况,通过提出检察建议或者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等进行监督。

反悔上诉

第39条,认罪认罚案件中,人民法院采纳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作出判决,裁定,被告人仅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因被告人反悔不再认罪认罚致从宽量刑明显不当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出抗诉。

【第25问】,案例中如果要审查某项证据能否作为定案依据,同学们可以从证据的基本属性方面加以分析,证据可能因不满足证据的“三性”,而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答题话术】,证据XXX,是证人猜测的内容,不具备证据的客观属性(真实性),,所以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证据XXX,与待证案件事实无关,不具备证据的关联性,因此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证据XXX,属于非法证据,不具备证据的合法性,因此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客观性

证据的客观性,是指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命题分析】,任何主观想象,虚构,猜测,假设,臆断,梦境以及来源不清的道听途说等并非客观存在的材料,都不能成为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客观性是刑事证据的首要属性和最本质的特征。

关联性

关联性也称为相关性,是指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有客观联系,对证明刑事案件事实具有某种实际意义,反之,与本案无关的事实或材料,都不能成为刑事证据。【命题分析】,类似事件,品格事实,表情,被害人过去的行为都不具关联性。

合法性

是指对证据必须依法加以收集和运用。【命题分析】,证据合法性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证据的收集和运用主体要合法。(2),证据的形式应当合法。(3),证据的提供,收集和审查,必须符合法定的程序要求。(4),证据必须经法定程序出示和查证。

【第26问】,简述证据裁判原则。

【法条,索引】,《刑事诉讼法》,第55条,

【答题话术】,

证据裁判原则,又称证据裁判主义,其基本含义是指对于诉讼中事实的认定,应依据有关的证据作出,没有证据,不得认定事实。在现代诉讼制度下,证据裁判原则至少包含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含义,(1),对事实问题的裁判必须依靠证据,没有证据不得认定事实。(2),裁判所依据的必须是具有证据资格的证据。(3),裁判所依据的必须是经过法庭调查的证据,除非法律另有规定。(4),综合全案证据必须达到法定的定罪标准才能认定案件事实。

【法条,索引】,《刑事诉讼法》,第55条,第2款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第27问】,要求考生能准确识别案例中的法定证据种类。

【法条,索引】,《刑事诉讼法》,第50条,,《刑诉解释》,第100,101条,

【法条,索引】,《刑事诉讼法》,第50条,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法条,索引】,《刑诉解释》,第100条,因无鉴定机构,或者根据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出具的报告,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对前款规定的报告的审查与认定,参照适用本节的有关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出具报告的人拒不出庭作证的,有关报告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法条,索引】,《刑诉解释》,第101条,有关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形成的报告,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报告中涉及专门性问题的意见,经法庭查证属实,且调查程序符合法律,有关规定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28问】,要求考生对案例中的各种证据做出审查,判断该证据能否作为定案依据。

【法条,索引】,《刑诉解释》,第4章第2节-第8节

物证书证

强制排除

【法条,索引】,《刑诉解释》,第83条,第2款规定,物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不能反映原物的外形和特征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法条,索引】,《刑诉解释》,第84条,第2款规定,对书证的更改或者更改迹象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或者书证的副本,复制件不能反映原件及其内容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法条,索引】,《刑诉解释》,第86条,规定,在勘验,检查,搜查过程中提取,扣押的物证,书证,未附笔录或者清单,不能证明物证,书证来源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对物证,书证的来源,收集程序有疑问,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该物证,书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备考提示】,物证,书证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情形可概括为,“真伪不明”,“来源不明”,“无法解释”,。

可以补正

【法条,索引】,《刑诉解释》,第86条,第2款(略),

证人证言

强制排除

【法条,索引】,《刑诉解释》,第88条,处于明显醉酒,中毒或者麻醉等状态,不能正常感知或者正确表达的证人所提供的证言,不得作为证据使用。证人的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的证言,不得作为证据使用,但根据一般生活经验判断符合事实的除外。【法条,索引】,《刑诉解释》,第89条,证人证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一),询问证人没有个别进行的,(二),书面证言没有经证人核对确认的,(三),询问聋,哑人,应当提供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员而未提供的,(四),询问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证人,应当提供翻译人员而未提供的。【法条,索引】,《刑诉解释》,第125条,采用暴力,威胁以及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法条,索引】,《刑诉解释》,第91条,第3款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法庭对其证言的真实性无法确认的,该证人证言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备考提示】,证人证言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情形可概括为,“麻醉”,“猜测”,“未个别”,“核对”,“翻译”,“暴限胁”,“拒绝出庭不真实”,。

可以补正

法条,索引】,《刑诉解释》,第90条,(略),

供述

强制排除

【法条,索引】,《刑诉解释》,第94条,被告人供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一),讯问笔录没有经被告人核对确认的,(二),讯问聋,哑人,应当提供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员而未提供的,(三),讯问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被告人,应当提供翻译人员而未提供的,(四),讯问未成年人,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合适成年人不在场的。【法条,索引】,《冤假错案工作机制意见》,第8条,,除情况紧急必须现场讯问以外,在规定的办案场所外讯问取得的供述,未依法对讯问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取得的供述,以及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取得的供述,应当排除。【法条,索引】,《刑诉解释》,第123条,采用下列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应当予以排除,(一),采用殴打,违法使用戒具等暴力方法或者变相肉刑的恶劣手段,使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二),采用以暴力或者严重损害本人及其近亲属合法权益等相威胁的方法,使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三),采用非法拘禁等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备考提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情形可概括为,“核对”,“翻译”,“无法代”,“场外”,“音,像”,“暴,限,胁”,。

可以补正

【法条,索引】,《刑诉解释》,第95条,(略),

辨认笔录

强制排除

【法条,索引】,《刑诉解释》,第105条,辨认笔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一),辨认不是在调查人员,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的,(二),辨认前使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的,(三),辨认活动没有个别进行的,(四),辨认对象没有混杂在具有类似特征的其他对象中,或者供辨认的对象数量不符合规定的,(五),辨认中给辨认人明显暗示或者明显有指认嫌疑的,(六),违反有关规定,不能确定辨认笔录真实性的其他情形。【备考提示】,辨认笔录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情形可概括为,“不是侦调来主持,指示预见个混混。”,

可以补正

《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0条,(略),

视听资料

强制排除

【法条,索引】,《刑诉解释》,第109条,视听资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一),系篡改,伪造或者无法确定真伪的,(二),制作,取得的时间,地点,方式等有疑问,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备考提示】,视听资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情形可概括为,“真伪不明,无法解释”,。

电子数据

强制排除

【法条,索引】,《刑诉解释》,第114条,电子数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一),系篡改,伪造或者无法确定真伪的,(二),有增加,删除,修改等情形,影响电子数据真实性的,(三),其他无法保证电子数据真实性的情形。【备考提示】,电子数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情形可概括为,“真伪不明,无法解释”,。

鉴定意见

强制排除

【法条,索引】,《刑诉解释》,第98,99条,(略),【备考提示】,鉴定意见不存在可以补正,解释的情形,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情形可概括为,“见错就排”,。

勘验,检查笔录

【法条,索引】,《刑诉解释》,第103条,勘验,检查笔录存在明显不符合法律,有关规定的情形,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备考提示】,勘验,检查笔录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情形可概括为,“无法解释”,。

侦查实验笔录

【法条,索引】,《刑诉解释》,第107条,侦查实验的条,件与事件发生时的条,件有明显差异,或者存在影响实验结论科学性的其他情形的,侦查实验笔录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备考提示】,侦查实验笔录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情形可概括为,“条,件差异”,。

【第29问】,本案哪些证据属于直接证据?如果没有直接证据,如何运用间接证据证明案件事实?

【法条,索引】,《刑诉解释》,第140条,

【答题话术】,

本案被告人XX的供述,证人XX的证言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属于直接证据。根据《刑诉解释》,第140条,规定,如果没有直接证据,但间接证据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一),证据已经查证属实,(二),证据之间相互印证,不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和无法解释的疑问,(三),全案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四),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足以排除合理怀疑,结论具有唯一性,(五),运用证据进行的推理符合逻辑和经验。

【第30问】,本案哪些属于非法证据,办案机关对该非法证据应当如何处理?

【法条,索引】,《排非规定》,第1-7条,,《刑诉解释》,第123-126条,

言词证据(绝对排),

【法条,索引】,《刑诉解释》,第123条,采用下列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应当予以排除,(一),采用殴打,违法使用戒具等暴力方法或者变相肉刑的恶劣手段,使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

(二),采用以暴力或者严重损害本人及其近亲属合法权益等相威胁的方法,使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三),采用非法拘禁等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法条,索引】,《刑诉解释》,第125条,采用暴力,威胁以及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备考提示】,上述言词证据排除的情形可概括为,言词排非“暴”,“限”,“胁”,。注意,“引诱”,“欺骗”,这样的手段,虽然违法,但是法律并没有规定需要排除。【法条,索引】,《刑诉解释》,第124条,采用刑讯逼供方法使被告人作出供述,之后被告人受该刑讯逼供行为影响而作出的与该供述相同的重复性供述,应当一并排除,但下列情形除外,(一),调查,侦查期间,监察机关,侦查机关根据控告,举报或者自己发现等,确认或者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而更换调查,侦查人员,其他调查,侦查人员再次讯问时告知有关权利和认罪的法律后果,被告人自愿供述的,(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审判期间,检察人员,审判人员讯问时告知诉讼权利和认罪的法律后果,被告人自愿供述的。【备考提示】,上述条,文可以概括为,“重复供述一并排,除非换人换阶段”,。

实物证据(相对排),

【法条,索引】,《刑诉解释》,第126条,第1款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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