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 向高甲 主观题佛脚(31-40)

2023-06-17 20:16:5125:07 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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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向高甲主观题佛脚第三十一至四十。

【第31问】,分析案例中,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有关程序以及法院的审查、调查程序。

【法条,索引】,《排非规定》,第23至32条,

申请时间

【法条,索引】,《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第23条,第2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提出,但在庭审期间发现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等情形除外。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审理前将申请书和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复制件送交人民检察院。

申请条,件

【法条,索引】,《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第24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前申请排除非法证据,未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申请条,件的,人民法院对申请不予受理。

申请效果

【法条,索引】,《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第25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前申请排除非法证据,按照法律规定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召开庭前会议。人民检察院应当通过出示有关证据材料等方式,有针对性地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人民法院可以核实情况,听取意见。人民检察院可以决定撤回有关证据,撤回的证据,没有新的理由,不得在庭审中出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撤回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撤回申请后,没有新的线索或者材料,不得再次对有关证据提出排除申请

启动调查

【法条,索引】,《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第26条,公诉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庭前会议中对证据收集是否合法未达成一致意见,人民法院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应当在庭审中进行调查,人民法院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没有疑问,且没有新的线索或者材料表明可能存在非法取证的,可以决定不再进行调查。调查时间【法条,索引】,《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第30条,庭审期间,法庭决定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调查的,应当先行当庭调查。但为防止庭审过分迟延,也可以在法庭调查结束前进行调查。

调查方式

法条,索引】,《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第31条,公诉人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可以出示讯问笔录、提讯登记、体检记录、采取强制措施或者侦查措施的法律文书、侦查终结前对讯问合法性的核查材料等证据材料,有针对性地播放讯问录音录像,提请法庭通知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出示相关线索或者材料,并申请法庭播放特定时段的讯问录音录像。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应当向法庭说明证据收集过程,并就相关情况接受发问。对发问方式不当或者内容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无关的,法庭应当制止。公诉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质证、辩论。

【法条,索引】,《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第32条,法庭对控辩双方提供的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通知公诉人、辩护人到场。

【第32问】,案例中,法院以辩护人未提出充分证据证明存在刑讯逼供为由,不予排除被告人的非法供述,是否正确?

【法条,索引】,《排非规定》,第25、26、31、34条,,《刑事诉讼法》,第58-60条,

答题话术

法院的处理不正确。辩护人作为申请方,只需要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相关线索或者材料,法庭经审查,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应当进行调查。法院不能要求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的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证明确实存在刑讯逼供。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经过法庭审理,确认或者不能排除存在本法第56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法条,索引

《刑事诉讼法》,第58条,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依法予以排除。申请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第59条,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也可以要求出庭说明情况。经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人员应当出庭。第60条,对于经过法庭审理,确认或者不能排除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第33问】,案例中,人民法院对证据合法性调查后如何处理?如何裁判?

【法条,索引】,《排非规定》,第33-35条,

【答题话术】,

决定时间

【法条,索引】,《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第33条,法庭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调查后,应当当庭作出是否排除有关证据的决定。必要时,可以宣布休庭,由合议庭评议或者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再次开庭时宣布决定。在法庭作出是否排除有关证据的决定前,不得对有关证据宣读、质证。

排除情形

【法条,索引】,《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第34条,经法庭审理,确认存在本规定所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法庭根据相关线索或者材料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有疑问,而人民检察院未提供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不能排除存在本规定所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对依法予以排除的证据,不得宣读、质证,不得作为判决的根据。

裁判结果

【法条,索引】,《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第35条,人民法院排除非法证据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案件部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依法认定该部分事实。

【第34问】,案例中,二审法院是否应当对证据合法性进行审查?如何审查?审查后如何处理?

【法条,索引】,《排非规定》,第38-40条,,《刑诉解释》,第138条,

审查情形

【法条,索引】,《刑诉解释》,第138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根据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一),第一审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没有审查,且以该证据作为定案根据的

(二),人民检察院或者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有关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调查结论,提出抗诉、上诉的,(三),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第一审结束后才发现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申请人民法院排除非法证据的。

审查程序

【法条,索引】,《排非规定》,第39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调查,参照上述第一审程序的规定。

审查结果

【法条,索引】,《排非规定》,第40条,第一审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未予审查,并以有关证据作为定案根据,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第一审人民法院对依法应当排除的非法证据未予排除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依法排除非法证据。排除非法证据后,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第35问】,要求考生能准确表述案件在不同的诉讼阶段,在案证据是否达到了证明要求,如果未达证据标准该如何处理?

【法条,索引】,《刑诉诉讼法》,第112、55条,,《高检规则》,第12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第6条,

【答题话术】,

立案阶段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12条,规定,立案只需要满足两个条,件,(1),有犯罪事实,(2),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本案虽然不能证明具体是谁实施了犯罪行为,但可以证明有犯罪事实发生,因此并不影响侦查机关对本案的立案侦查。

逮捕阶段

根据《高检规则》,第128条,可知,逮捕的证据标准如下,(一),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二),有证据证明该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三),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经查证属实。本案如果排除了XXX的有罪供述,在案证据只能证明发生了犯罪,但是证明该犯罪是xxx所为的证据不能查证属实,因此人民检察院不能做出批准逮捕的决定。

侦查终结审查起诉审判阶段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5条,第2款,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2),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3),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本案认定XXX犯罪的唯一直接证据就是XXX的供述,该供述出现不断翻供的情形,且该供述于在案的客观证据存在矛盾,供述的真实性存疑。法医鉴定意见并不能直接证明XXX投毒的犯罪事实。证人证言,也不能直接证明XXX投毒的犯罪事实。综上,本案定案的证据没有形成完整证据链,没有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根据疑罪从无的原理,不能确定被告人有罪,应当做无罪判决。

疑罪从无疑案从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第6条,规定,(1),定罪证据不足,应当坚持疑罪从无原则,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不得降格作出“留有余地”的判决。(2),定罪证据确实、充分,但影响量刑的证据存疑的,应当坚持疑案从轻原则,量刑时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处理。

【第36问】,请简述本案的管辖问题。

【法条,索引】,《刑诉法》,第19-28条,,《刑诉解释》,第1-26条,,《高检规则》,第13-23条,,

《公安部规定》,14-31条,

【答题话术】,

第一步

先做立案管辖判断,处理交叉管辖、并案管辖的特殊问题。1,公安机关管辖范围,若无特别规定,均由公安侦查。《刑事诉讼法》,第19条,第1款2,检察院自侦案件范围,第一类司法职权,第二类机动侦查权。《刑事诉讼法》,第19条,第2款3,法院自诉案件范围,亲告、轻微、公转自。《刑诉解释》,第1条,4,监察机关调查范围,贪、玩、滥、舞、责、其他。《监察法》,11、15

5,立案管辖的竞合,该谁给谁。《监察法》,34、35条,、《高检规则》,第17、18条,6,并案管辖的处理,《六机关规定》,第3条,、《刑诉解释》,第24、25条,

第二步

接下来判断本案属哪个地域和哪个级别的侦查机关管辖。1,地域管辖,《公安部规定》,第15条,第1款,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2,级别管辖,《公安部规定》,第24条,规定,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侦查发生在本辖区内的刑事案件。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下列犯罪中重大案件的侦查,(一),危害国家安全犯罪,(二),恐怖活动犯罪,(三),涉外犯罪,(四),经济犯罪,(五),集团犯罪,(六),跨区域犯罪。上级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以侦查下级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下级公安机关认为案情重大需要上级公安机关侦查的刑事案件,可以请求上一级公安机关管辖。【关联法条,】,《高检规则》,第14条,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基层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线索的,应当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侦查。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根据案件情况也可以将案件交由基层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或者要求基层人民检察院协助侦查。对于刑事执行派出检察院辖区内与刑事执行活动有关的犯罪线索,可以交由刑事执行派出检察院立案侦查。最高人民检察院、省级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线索的,可以自行立案侦查,也可以将犯罪线索交由指定的省级人民检察院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第三步

接下来判断侦查机关移送哪个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法条,索引】,《刑事诉讼法》,第160条,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

第四步

接下来判断提起公诉的检察院必须与人民法院的审判管辖适应。【法条,索引】,《高检规则》,第328条,第1款各级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应当与人民法院审判管辖相适应。负责捕诉的部门收到移送起诉的案件后,经审查认为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在发现之日起五日以内经由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

第五步

最后判断人民法院的审判管辖,1,法院的级别管辖,(1),中院管辖,“危”“恐”“无”“死”“没”“缺席”。(《刑事诉讼法》,第21、291、299条,),(2),级别变通,上可审下,下不可审上,数罪就高不就低。(《刑诉解释》,第14-17条,),2,法院的地域管辖,《刑事诉讼法》,第25、26条,,《刑诉解释》,第2条,。3,特殊地域管辖,《刑诉解释》,第4-13条,。【备考提示】,请同学们注意本次《刑诉解释》,在特殊案件管辖的有几处修改。4,指定管辖,(1),管辖不宜,《刑诉解释》,第18条,(2),管辖不明,《刑诉解释》,第20条,(3),规避管辖,《刑诉解释》,第23条,

【第37问】,请简述本案被害人在各诉讼阶段的诉讼权利。

【法条,索引】,《刑诉法》,第110、112、113、210、180、229、252、305、46、137、191条,,

【答题话术】,

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归纳

1,报案、控告,《刑事诉讼法》,第110条,

2,对于公安机关不立案的救济权,《刑事诉讼法》,112、113、210条,

3,对于检察院不起诉的救济,《刑事诉讼法》,180条,

4,对于法院裁判结果不服的救济,《刑事诉讼法》,第229、252、305条,

5,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刑事诉讼法》,第46条,

6,参加法庭调查、陈述意见、发问等权利。《刑事诉讼法》,137、191条,

【第38问】,请简述本案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的诉讼权利。

【答题话术】,

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的权利归纳

(1),自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2),对侦查机关侵犯其诉讼权利和人身权利的行为有权向检察机关提出控告。(3),申请取保候审,要求变更或者解除强制措施的权利。(4),有进行自我辩护的权利。(5),在审查批准逮捕期间,有权向检察机关提出意见或要求当面向检察机关陈述意见的权利,逮捕后有权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6),被告知鉴定意见结论的权利。(7),被告知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情况的权利。(8),有拒绝辩护律师为其辩护,重新委托辩护人的权利。(9),有权申请侦查人员回避,如果申请被驳回,有权对该决定申请复议。(10),有权拒绝回答侦查人员提出的与本案无关的问题,等等。

【第39问】,本案在侦查阶段辩护律师能否阅卷、会见、通信、核实证据?如果辩护权到侵害,应当如何救济?

【答题话术】,

阅卷权

非律阅卷要许可,律师阅卷不用批,均自审查起诉起。【法条,索引】,《刑事诉讼法》,第40条,。

会见通信

非律会见要许可,律师一般不用批。律师会见凭3证,危恐除外要许可。侦查律师可会见,核证等到下阶段。【法条,索引】,《刑事诉讼法》,第39条,。

调查取证

非律没有取证权,律师取证需同意,控方证人双重许,若有困难申请取。【法条,索引】,《刑事诉讼法》,第43条,。

申诉控告

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法条,索引】,《刑事诉讼法》,第49条,。

侦查阶段权利清单

(1),积极清单,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会见通信。(2),消极清单,无阅卷、无核证、无非律。

【第40问】,案例中哪些情形办案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辩护?如果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法院该如何处理?

【答题话术】,

法援辩护

强制法援辩护,盲聋哑、半疯傻、死无缺、未长大。【法条,索引】,《刑诉解释》,第47、48,《刑事诉讼法》,35、278、293条,。

拒绝辩护

(1),强制款,有理+1次+有人辩,(2),普通款,无理+2次+自己辩【法条,索引】,《刑诉解释》,第50条,、31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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