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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来听故事。左先生买了一套公寓,闲置期间对外出租。2019年正在找房的王女士看上了左先生的房子,双方于2019年11月2日签订了租房协议书,约定年租金6500元,租期为1年,房租都已交清。于是在2020年租赁合同到期后,双方又达成口头的续租协议,续租2年,租金一次性支付。之后王女士向左先生支付了租金4000元,还差9000元租金一直就没有支付。左先生屡次催告无果,于是将张女士告上了法庭。张女士在接到法院传票后,主动支付了4000元。但是还有5000元租金未能给付。
本来这件事到这里是一件非常清晰明了的合同关系。法院也认为,左先生与王女士之间签订的租赁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王女士庭审中同意给付左先生房屋租金5000元及利息1000元,不违反法律规定,因此对左先生要求王女士给付房屋租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法院是予以了支持。那么问题在哪呢?
原来,王女士租房子并不是自己一个居住,而是和她的女儿李女士共同居住。因此,左先生认为,既然李女士是共同承租人,因此也应当承担租金。
然而,这个请求最终并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不但一审没有支持,二审同样是没有支持。这是为什么呢?
这里就涉及到一个知识点,就是合同的相对性。它的法律来源是《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二款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通俗理解就是谁签合同就找谁。的本案合同主体为左先生及王女士,李女士虽然实际居住了案涉房屋,但是她并不是本案的合同主体,左先生要求李女士给付房屋租金及利息无法律依据,因此对其该项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对于合同的相对性问题,二审法院在判决中进行了比较详细的阐述。法院表示,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主体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当事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不能主张合同上的权利,更不负担合同中规定的义务。所以我们看到,本案为租赁合同纠纷。合同双方主体为王女士与左先生。合同具有相对性,只对缔约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李女士不是合同主体,因此不承担履行合同的义务。
其实合同的相对性体现在主体的相对性、内容的相对性和责任的相对性上。
主体的相对性,就是指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主体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另一方当事人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
内容的相对性。是指除法律、合同另有规定外,只有合同当事人才能享有某个合同所规定的权利,并承担合同所规定的义务。合同当事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不能主张合同上的权利。从合同关系内容的相对性原理中,可以具体引出如下几项规则:合同规定由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原则上并不及于第三人;合同当事人无权为他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合同权利与义务主要对合同当事人产生拘束力。责任的相对性,违约责任只能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即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关系以外的人,不负违约责任,合同当事人不对其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三方面的内容:违约当事人应对因自己的过错造成的违约后果承担责任,而不能将责任推卸给他人。在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债务不能履行的情况下,债务人仍应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债务人只能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而不能向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
但是合同的相对性也不是绝对的,而是可以突破的,比如法律规定的代位权,《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再比如撤销权,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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