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监督管理办法] 第3章

2022-12-01 15:58:3810:03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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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公募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和业务规范



第十六条 公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建立组织机构健全、职责划分清晰、制衡监督有效、激励约束合理的治理结构,确保独立、规范运作。公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坚持稳健经营理念,业务开展应当与自身的公司治理情况、人员储备、投研和客户服务能力、信息技术系统承受能力、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水平、业务保障能力等相匹配,切实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长远利益。



公募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公募基金管理人及其股东、员工的利益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优先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公募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应当坚持长期投资、理性投资、专业投资,廉洁从业、诚实守信,加强文化道德建设,履行社会责任,遵从社会公德,不得为本人或者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七条 公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建立覆盖全面、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机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对公募基金管理等业务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建立人员、业务、场地等方面的防火墙机制,保持经营运作合法、合规,保持内部控制健全、有效。



第十八条 公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实施合规管理,建立健全合规负责人制度。



合规负责人作为高级管理人员,直接向董事会负责,对基金管理公司或者其他公募基金管理人的公募基金管理部门、业务及其人员的经营管理和执业行为等的合规性进行审查、监督和检查,发现重大风险或者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告知总经理和其他有关高级管理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并督促整改,依法及时向董事会、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第十九条 公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由授权、研究、决策、执行、评估、考核、监察、惩戒等环节构成的投资管理制度和流程,以及重大关联交易管理等利益冲突防范机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研究和投资决策的科学专业、独立客观,防止投资管理人员越权从事投资活动或者从事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公平对待公司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和客户资产,充分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公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从代表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角度出发,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参与上市公司治理和实施其他法律行为,并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和流程。

  公募基金管理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方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不得与基金财产进行不当关联交易,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身或者他人牟取利益,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第二十条 公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公募基金财务核算与基金资产估值制度和流程,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及时、准确、完整地反映基金财产的状况。



第二十一条 公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加强基金销售管理,建立和完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履行投资者适当性义务,保障销售资金安全,规范宣传推介活动,不得从事不正当销售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二十二条 公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保持良好的财务状况,满足公司运营、业务发展和风险防范的需要。

  公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律、行政法规,相关资金或者资产必须列入符合规定的本单位会计账簿。


公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提取、使用风险准备金,并按照要求对特定业务实施特别风险准备金制度。


第二十三条 公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人力资源管理制度,规范组织机构、部门设置和岗位职责,强化员工任职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加强关键岗位人员离职管理,构建完善长效激励约束机制,为公司经营管理和持续发展提供人力资源支持。

  公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科学的薪酬管理制度和考核机制,合理确定薪酬结构,规范薪酬支付行为,绩效考核应当与合规和风险管理等相挂钩,严格禁止短期考核和过度激励,建立基金从业人员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绑定机制。



第二十四条 公募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行业监管要求和技术标准,遵循可用、安全、合规原则,建立与公司发展和业务操作相匹配的信息技术系统,加强信息技术管理,保障充足的信息技术投入,对基金管理业务等活动依法安全运作提供支持。



第二十五条 公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存基金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不少于20年。



第二十六条 公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突发事件处理预案制度,对发生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可能引起风险外溢或者系统性风险、影响社会稳定等的突发事件,按照预案妥善处理。



第二十七条 公募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托管人签订协议,约定当公募基金出现巨额赎回等情形时,由基金托管人为其托管的公募基金提供短期融资支持。



第二十八条 公募基金管理人可以委托资质良好的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公募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投资顾问、资产评估、不动产项目运营管理等业务,但公募基金管理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不因委托而免除。公募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部分业务的,应当充分评估、审慎决策,确保参与相关业务的基金服务机构具备相应资质、已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进行注册或者备案,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相关业务开展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基金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与服务范围相适应的展业能力和业务经验,公司治理和经营运作规范,资产质量和财务状况良好,内控制度和风险管控健全,有符合规定的组织机构、人员、场所、设施、系统和制度等,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履行注册或者备案程序并开展业务。开展公募基金份额登记、估值等业务的基金服务机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注册。


基金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开展相关受托业务应当恪尽职守、诚实守信、谨慎勤勉,确保受托业务运作安全有效,并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或者利用通过受托业务知悉的非公开信息。基金服务机构不得再将受托业务委托其他机构办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机构接受公募基金管理人的委托出具审计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应当勤勉尽责,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并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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